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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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军正规的内务制度,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明确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培养优良作风,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捍卫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期的总方针是,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这些为制定本条令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以军事训练为中心,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加强装备物资和军事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军队适应现代战争的作战能力。
  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的地位,保证我军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常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使全体军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高度重视反腐蚀斗争,巩固部队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始终保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精神。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提高全体军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贯彻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按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的原则,赏罚严明,令行禁止,不断增强军队的组织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继承和发场我军的优良作风。培养勇敢战斗、不怕牺牲、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和勇敢顽强、坚决积极、迅速准确、严守纪律的作风;培养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作风,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应尽的光荣义务,为了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我宣誓: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努力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杀敌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秘密,发扬优良传统,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以上誓词,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
 第八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在新兵体检复查和政审之后,但不应迟于入伍(入校)后四十五天。
  (二)军人宣誓前,分队首长应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校由学员队或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四)宣誓要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还应举行迎(送)军旗仪式。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九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三)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宣誓人代表讲话。
  (五)其他代表致祝词。
  (六)首长讲话。
  (七)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其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二)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和公物。
  (六)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参加军事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一条 军士长负有直接领导管理和组织指挥所属士兵进行战斗、训练、执勤和工作的责任。军士长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一切行动做士兵的表率。
  (二)领导部属落实战备措施,随时准备执行战斗任务。
  (三)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组织领导部属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部属,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化作战的指挥能力,坚持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四条 军官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三)领导部属做好战备工作,完成作战任务。
  (四)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行政管理,保证部队(分队)完成各项任务。
  (六)掌握所属部队(分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七)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领导部属管理好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九)关心和爱护部属,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教育和监督部属遵守保密纪律,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十二)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团长职责
  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长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五)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九)关心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团政治委员职责
  团政治委员和团长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政治委员对全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副团长职责
  副团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协助团长工作。在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团长职责。
 第二十条 团参谋长职责
  团参谋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参谋长和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对司令部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军事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军事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搜集、研究作战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拟制本团的作战方案,落实各项战备措施,保证全团按时进入等级战备状态。
  (三)传达首长决心,组织各分队的作战行动、协同动作、通信联络和战斗保障,掌握战斗进展情况,及时向首长提出建议。
  (四)组织拟制全团的军事训练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全团的军事训练,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组织全团的行政管理工作,检查全团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六)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执行兵员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装备的组织计划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和协调机关的军事行政工作,指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八)领导司令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和直属分队的军事行政工作。
  (九)关心部队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组织总结交流军事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团副参谋长职责
  团副参谋长隶属于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团政治处主任职责
  团政治处主任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政治处的直接首长,对政治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政治处副主任职责
  团政治处副主任隶属于团政治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团后勤处处长职责
  团后勤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政治委员,是后勤处的直接首长,对后勤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资生活。
  (六)负责全团的营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领导后勤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组织总结交流后勤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团后勤处副处长职责
  团后勤处副处长隶属于团后勤处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处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团技术处处长职责
  团技术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技术处的直接首长,对技术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技术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职掌技术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职掌的技术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拟制技术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技术训练,检查训练结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技术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技术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专业车场和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技术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技术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技术修理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技术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组织总结交流技术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加强兵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营长职责。
 第三十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指导各连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二)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全营人员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三)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抢救治疗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进行隔离或送医院就医,并做好消毒工作。
  (五)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及厕所的消毒。
  (七)组织本所人员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八)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九)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
  (十)负责全营训练、施工、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卫生勤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加强人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军士长、军士(班长),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全连的业余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营产。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教育全连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连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技师职责
  技师职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记录和有关表报,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三十六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
  (三)领发、保管连队的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核算报


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或者丢失。
  (五)管理连队的业余生产,做好产品的储藏保管工作。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合乎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遵纪守法,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第四十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规定回收、上交旧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保管士兵档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表报。
  (七)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四十一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炊事班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帐。
 第四十二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四十三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达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四十四条 全军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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