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18: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0四号发布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