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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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法监食便函[2002]142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

  我司组织制订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10日。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O 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凡与管道直饮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

  第五条 管道直饮水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按照水处理工艺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净水、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

  第六条 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任何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普通管道直饮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净水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规定的要求;

  管道直饮反渗透水(饮用纯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的要求;

  其他的类型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严格执行。

  第三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

  第八条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第九条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

  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pH、消毒剂残留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等,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周检验项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

  年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验)。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第十条 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日、周检验应分别在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回流(折返)处取样。

  用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用户点应选在管道最远盲端和分区域供水点。

  年检验样品应在原水和管道末梢最远盲端取样。

  第十一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更换设备、停产30天后重新恢复生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按年检验项目检验。

  第四章 管道直饮水工程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水质和管理必须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不得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严禁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不得设置卫生间。

  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五条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

  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cm2 。臭氧消毒者,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

  第十六条 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可配置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或电导率)、pH值等项目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

  第十七条 管道直饮水输送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八条 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达到动态循环,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应设置放空排水阀。排气阀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应设立水质采样口,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 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条 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消毒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供水管网安装后必须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

  第五章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管理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中有关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直饮水生产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开展相应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每日水质检验情况、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拆电话等,并定期(每半年)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编制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卫生要求及其注意事项,不得宣传保健和治疗功能。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材料,供水管道的水流必须每天定期循环或全天循环,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将与制水无关物品带入制水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是:

  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直接饮用的水。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从事管道直饮水生产、供应、管理、维护、检验、日常经营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二00二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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