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18: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七三年五月三十日)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在我国没海地区、敷设了海底电缆。这些电缆对保证沿海岛屿部队的战备通信和党、 政、 军、民的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经常发现因舰、船锚泊,捕渔打捞等海上作业,对海底电缆造成人为的损坏,严重地影响了海底电缆和正常使用。
  为确保电缆安全,保证通信顺畅,现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望结合各地情况,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的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相关文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安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 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烈土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到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