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18: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发布)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 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 影片、 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 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 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四、 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凡携带、邮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由海关一律予以没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 各地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配合。
六、 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 夹杂有淫秽内容的, 如需要保留,应规定严格的借阅、使用制度,不许向无关人员扩散;如不需要保留,应上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 涉外接待单位以及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如果发现外来人员遗留淫秽物品,应集中上交公安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保存,更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
八、 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海关依法没收的由海关按规定销毁外,统交公安部门集中处理。
九、 对于走私、 制作、 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十、 对观看淫秽录像、 电影、 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⒍源础⒋?、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十一、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分别由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
十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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