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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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第二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国际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边境贸易中的服务输出人。
2.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前言指出:“本协议所有缔约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各项准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该协议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本协议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从以上规定看,服务贸易透明度的原则与货物贸易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基本一致。

3.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显然有所不同,这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一是应将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开,形成了独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二是应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的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点经讨价还价最后也基本被接受.三是作为让步,发展中国家有接受“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
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GATS在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阳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这一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富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5.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原则
           
GATS在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该条附则中的安全例外等条款中,对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限制或禁止时的依据作了原则规定。
6.服务提供申请获准原则
           
在GATS的第六条国内规定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对一缔约国已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提出服务提供申请的条件和应受到的非歧视性待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义务。如在该条第3款规定:“当已经作出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提供者要求批准时,一参加方有管理权的当局应在接受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国内法律及规定全面考虑,并把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该条还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所考虑的申请人资格、能力和许可证程序等方面,作了合理、客观、公正和透明度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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