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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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在逐步地进行了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城乡商业、 服务业, 特别是集体和个体的商业、服务业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据初步统计,近三年来新增加集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三十七多个,个体商业一百七十五一万多户,安置了四百五十多待业青年,有二十几个中小城市,待业问题已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零售商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加上“左”的错误影响,思想不解放,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受到排挤和岐视。因此,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落后状况,至今还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是网点少,服务面窄,群众急需的许多事情无人去办;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待业青年得不到安置, 有人无事干。 这是城乡经济生活亟待解决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满足城乡人民实际生活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商业在城乡交流繁荣经济、组织人民经济各的重要作用,特就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作如下指示:
一、 进一步明确发展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导方针
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 发展又很不平衡, 在流通领域,长时期内需要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上小型分散、方便群众、自负盈亏,有相应的内在经济活力,有较明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多方面满足人民实际生活的需要,是国营商业的一个有力助手和补充。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多种商业经营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的实际需要。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的越来越多的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同人民生产、生活卢息相关的行业相应发展,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办好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的同时,应把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作为今年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商业、服务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开辟多种流通和服务的渠道。
多年来, 集体和个体商业、 服务业所以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最重要的原因是指导思想上不明确,重生产,轻流通;重国营,轻集体和个体经营;重国家的购销任务、忽视组织好城乡人民的经济生活。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单靠国家商业、服务业独家经营,不组织和依靠群众性的多渠道的商业流通,是不可能全面承担起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繁重任务的。 尤其象我们这样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 更是如此。对这上点,要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地加以贯彻。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努力把现有的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办好,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集体、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做到大,中、小型固定肉点与走街串乡流动服务相结合。零售商业、目前包括一百多个自然行业,有些行业,如饮食、缝纫、浴池、理发、修理、洗染、照相等主要依靠提供劳务的服务业,可以基本上记集体或个体去经营。
社会舆论对商业, 服务业缺乏正确的认识, 经视商业、鄙薄服务行业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 服务行业的发展。 就业者,不安心自己的岗位;等业者,不乐意在商业、服务业就业。这是旧社会陈腐观念的反映。许多人不了解商业,服务业既有生产劳动,也有非生产的服务劳动。这种服务性劳动,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必要因素,这是由于社会分工,把多数人的附带劳动,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劳动,成为社会化的行业,为社会服务。这是一项为人们所需要,对社会有贡献的光荣岗位。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为人民服务是从来不分尊贵贱的。 任何视商业服务业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人民团体,各宣传、教育等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商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表彰商业、服务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光荣和尊重商业、服务人员劳动的新的道德风尚,以鼓励在职人员安心现职工作,待业青年乐于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要把这上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去抓,真正抓出成效。对于凌辱商业、服务业人员的行为,社会舆论应予遣责;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给予惩处。
一切商业、 服务业都必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维护群众利益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城乡经济服务。要不断地扩大经营、改善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减少商品损耗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这是衡量商业、服务业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
二、 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当前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 搞活经济, 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统筹规定,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具体组织落实。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当前要阒重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搞好网点建设。 本着“经济适用、 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重点放在网点不足的地方,缺什么补什么。建点和选址,要有统一规划,建设网点的设备投资,除依靠群众自筹,自建、自用外,各地应从市政建设费、待业青年安置费和银行贷款等方面筹集资金,予以资助。新建工矿区、居民区和改造旧城区,要把商业、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定之内,一并安排,同时兴建。
(二)要疏通货源渠道。 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的货源, 可以从国营公司购进,可以从工业自销产品中选购,也可以从外地进货,组织供应的,商业物资部门应积极予以扶植,妥善安排,纳入计化及时自购自销。服务行业需要的原材料,在城市中,属于必须由国家组织供应;属于工业的边角下料,应优先给予照顾,属于农副产品,国家供应不足或不能供应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市场直接采购。在小城镇和农村,饮食业需要的农副产品,主要靠自有原料和就在采购解决;有关国营商业公司,也要积极组织议价供应。对于城乡修亘行业需要的零配件,工业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给予支持。
(三)在价格管理上, 要在国家物价政策的指导下, 发挥市场调切作用,做到有活有管,优质服务,货真价实,买卖公道,群众信赖。凡从国营商业进货的工业品,执行国营牌价;自行采购部分和三类工业品、农副产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订价出售。服务行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按照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综合毛利率、服务业重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对于议价经营的商品,可以随行就市,高来高去,低进低出,对于费工费时,技术要求高,特殊性服务,以及名菜名点等,可以实行优质优价,分等论价,以利于行业之间、门类之间协调发展和恢复经营特色,增加花色品种,以满足人民多种需要。对于现持收费标准偏低的理发、浴池和某些修理项目,各省、市、自治区可有计划地、分批地适当调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请酌情减免税收。有关饮食业、旅店业


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商业部门研究制订下达。其他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保持物价的稳定,坚持好的经营思想和作风。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相涨价和哄物价,不准以次充好,不准短斤缺两,不准倒买倒卖,不准偷税漏税,不能影响大众化的服务和供应。
(四)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 服务业的经营原则, 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征税, 不搞统负盈亏。 为有利于保护集体和个体商业同国营商业在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简化手续,避免偷漏税款的情事,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零售税,可以在采购和批发环节一次扣缴。集体企业在照章纳税以后,内部的分配,各在可以规定发展基金和劳保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对职工的分配,收入多的可以多分,收入少的可以少分。对于原有的老合作店,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努力搞活经营。
三、 调整和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
目前, 国营零售商业、 服务业务质量比较低,经济效益比较差,这与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整和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否则,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主导作用将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要坚决地有秩序地在零售商业、 服务业推行责、 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大、 中型店, 当前可以实行征税和利润递增包干上缴相结合的办法, 也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利改税。对于二、三十人以下的小店,可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处负盈亏”。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经济效益分配制,服务质量奖惩制,把经济指标,社会效果同企业和职工利益挂起钩来。企业在保证国家税收和上缴任务以后的利润,留在企业作为扩大经营、兴办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配。职工分配要按经营成果和服务质量,拉开档次,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封顶。奖金的分配要坚持谈旺调节和年终统算。要实行对企业,对个人的全面考核制度。企业违法经营的非法收入要全部上缴,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罚金。对职工违反政策和店规店章、侵犯消费者利益、发生服务事故等,要同经济指标一起考核、同样惩罚,以保证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对国营零售商业、 服务业企业管理的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动作,密切配合。要注意保持企业的经营特色,发挥职工的技术专长。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的其他待遇不变。
四、 加速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搞好商业、 服务业的工作, 一靠政策、二靠技术、以政策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以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目前,国营商业、服务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高级技术人员青黄不接,新办的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更是缺乏有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各地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培养。各省,市、自治区要有重点地办好几个中等商业、服务学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部分普通高中改为职业(技
术)学校, 由教育部门为主实行领导。要提倡和扶助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职工
技术学校。商业部要会同教育待有关部门,争取近期内在现有的财经、商业高等院校中设置服务行业的有关专业, 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提高商业、 服务业技术人员地位, 鼓励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对一些确有较高技术的人员,不庥是属于国营、集体或个体的,经考核合格,都要授予技术职称。商业、轻工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订商业、服务技术职称规定。对于确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在工资未作相应调整以前,可以发给适当技术津贴;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鼓励他们继续留在岗位,搞好传、帮、带、已经退休的,可以把他们组织起来,采取担任技术顾问,办培训班,到职工技术学校讲课等形式传授技术,酌发一些奖金或技术补贴。
五、 加强对商业、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
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 服务业, 不仅要破旧思想、旧观念,而且涉及到经济政策、劳动制度、工资福利、管理体制待方面的调整和改革,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制订规划,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一些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
要切实保护竞争,打破封销。社会主义市场是以国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竞赛,相互促进的统一市场,各自要在竞赛中努力改进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共同发展。不允许行业之间、财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划地为牢、层层封锁。各部门要满腔热情地支持、扶植、指导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的发展。车站、码头、园林和风景游览区等,在不影响生产、交通和文物保护的原则下都要欢迎商业、服务业去设点经营和服务,以方便群众,不能寻找借口人为地加以限制。
要尊重集体零售商业、服务的经营自主权。新办的集体企业主要是吸收待业青年,企业的领导人员要由他们自己推选“明白人”担任,不要委派。可以组织多种协会,作为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形式。对于一些老的集体商业、服务业,退休人员费用开支负担过重的问题,可以县、市为单位,统筹解决。
零售商业、 服务业的工作对象是人, 讲文明、讲礼貌、讲职业道德尤为重要,一定要把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抓。要大力加强在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服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经营作风。广泛开展竞赛评比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商业、服务业的工作越做越好。
要在国营、 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 服务业中,发展党、团员,逐步建立和健全基层商业、服务业中的党、团组织,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
  以上各点,请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 只要全党统一认识, 共同努力,我国的商业,服务业必将开创一 个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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