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5: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科目

  第三章 考试场地和车辆

  第四章 考试规则

  第五章 考试纪律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考试相关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以下简称“驾驶员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员的考试工作。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程序、考试规则及考试评判标准,认真组织驾驶员考试工作。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试工作实行“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的考试员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考试程序,并遵照考试员的指令,完成规定的考试内容。

  第七条 考试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程序和内容,发出相应的考试指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判标准,对应试人员的考试情况进行考评,出具相应的书面考评结论。

  第二章 考试科目

  第八条 驾驶员考试共分三个考试科目:

  (一)科目一: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核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高速公路、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3、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

  4、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5、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

  6、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

  7、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8、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知识。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考核以下内容:

  1、在设有考试桩杆、标线的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对车辆后视镜(左、中、右)的使用能力;

  3、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分为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两部分。

  1、场内道路驾驶考核的内容有: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百米抢挡、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

  2、实际道路驾驶考核以下内容:

  (1)在道路上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包括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铁路道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会车、超车、公路调头、定点停车等;

  (3)夜间和能见度低时各种灯光的使用知识;

  (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观察、判断、预见道路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第九条 各科目的考试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目一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组卷、出卷,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应试人员在规定的行驶区域,按照规定的动作独立驾驶完成。

  (三)科目三考试应当有考试员同车跟随,应试人员按照考试员指令完成相应的驾驶操纵。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机动车,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应试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内容独立驾驶完成。

  第十条 驾驶员考试鼓励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等科学方法,使用桩考仪、路考仪等科技设备,提高考试效率,确保考试公正。

  第三章 考试场地和车辆

  第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算机考试设备;

  (二)应试人员之间有一定间隔,能够防止应试人员相互抄袭。

  第十二条 科目二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考试车辆完成规定考试内容所需的行驶区域;

  (二)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三)考试桩位、标线准确清晰。

  第十三条 科目三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道路应当设置有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二)实际道路应当设有交叉路口及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山区道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实际道路还应具有相应的考试路段。

  第十四条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使用的机动车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使用全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整车长度不小于18米,其连接机构可以由应试人员当场操纵连接、分离;

  (三)中型客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载客汽车;

  (四)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载货汽车;

  (五)小型货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载货汽车;

  (六)小型客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载客汽车,可以使用自动变速挡车辆;

  (七)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使用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正、侧三轮摩托车;

  (八)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使用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或者自动变速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九)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使用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载客汽车;

  (十)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用车必须悬


挂明显的考试车标志。有考试员同车跟随的考试用车,还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刹车装置。

  第四章 考试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驾驶员考试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考试后一科目。

  第十六条 驾驶员考试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考试场地或者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应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约定考试日期:

  (一)约考科目一,应试人员应当学习和熟知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约考科目二,应试人员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的时间应当达到30日以上;申请学习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学习驾驶的时间应当达到60日以上;

  (三)约考科目三,应试人员应当考试科目二合格。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当场约定考试日期,出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通知单》。考试日期距约定申请的日期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科目一考试共设100道考题,由计算机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中按照下列规定的试卷结构随机生成: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50题为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30题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伤员急救、应急措施的内容;20题为机动车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内容。

  (二)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准驾车型的,60题为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内容;20题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伤员急救、应急措施的内容;20题为机动车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内容。

  (三)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80题为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内容;10题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伤员急救、应急措施的内容;10题为机动车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内容。

  科目一的考试题库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按照准驾车型设定对应的场地驾驶考试图和操作要求。

  考试图和操作要求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

  第十九条 科目三考试按照准驾车型设定不同考试规则。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规则:

  1、场内道路驾驶应当考试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百米抢挡、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考试项目;

  2、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距离不少于10公里。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考试规则:

  1、场内道路驾驶应当考试起伏路驾驶、上坡起步、百米抢挡、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等考试项目;

  2、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距离不少于10公里。

  (三)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规则:

  1、场内道路驾驶应当考试上坡起步、百米抢挡、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考试项目;

  2、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四)小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规则:

  1、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随机选取;

  2、实际道路驾驶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五)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规则:

  1、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随机选取。

  2、不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规则,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科目一考试合格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评判: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应当答对95题以上;

  (二)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答对90题以上;

  (三)报考其他准驾车型,应当答对85题以上。

  科目一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目二考试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二)碰擦桩杆;

  (三)车身出线;

  (四)移库不入;

  (五)发动机熄火;

  (六)停车后使车轮转动;

  (七)将头伸出驾驶室探视,但牵引车除外;

  (八)不按规定连接、分离牵引机构;

  (九)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第二十二条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评判: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90分;

  (二)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80分;

  (三)报考其他准驾车型,应当达到70分。

  科目三考试的评判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全国统一。

  第二十三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重新预约考试。重新约考的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日期不得超过学习驾驶证有效期。

  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各科目考试合格的成绩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当场公布。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五章 考试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员应具备考试员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下达指令清晰、明确,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索取或者收受应试人员的财物;

  (三)态度恶劣,作风粗暴;

  (四)故意刁难应试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提供其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影响考试公正;

  (二)故意扰乱考试秩序,故意损坏考试仪器、设备和考试用车;

  (三)不服从考试员指令,公然侮辱、谩骂、殴打考试员;

  (四)让他人代替考试;

  (五)饮酒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权利对考试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考试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社会举报箱,自觉接受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有义务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员做出的考试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提请重新评判。车辆管理所应当认真调查,对考试结论做出重新评判。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不定期对考试员的考试工作进行现场抽检复查。抽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考试工作,撤销其考试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重新组织应试人员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撤销其考试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此前考试成绩一律无效。故意损坏的考试仪器、设备和考试用车,侮辱、谩骂、殴打考试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试科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通知单》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公安部1996年6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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