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权利与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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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可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其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需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那场政治风波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留学生政策、贸易逆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对中国进行政治要胁。尽管克林顿政府从一九九四年起宣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可见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歧视性的、不平等的。由于中国尚未“入世”,因此无法通过世贸组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一旦中国“入世”,美国再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发难就不仅仅是双边问题,而是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一百三十多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  “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如一些给惠国给中国商品的受惠程度较低,而最大的给惠国美国称按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方能给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应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给予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处。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国家无需作出对等的回报。如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36条的规定,在减让税率方面“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成员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他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在新的世贸组织各条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随著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产品倾销率的依据,而完全无视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业已基本完成这一事实,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阻碍了出口的发展。目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世贸组织是“经济联合国”,目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贸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还将得到世贸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享有采取例外与保障措施的权利。
二、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四十五年前的百分之四十下降到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百分之十一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自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由于进口关税一再降低,各缔约方转向求助各种非关税壁垒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据估计,当今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从六十年代的八百种增加到目前的二千多种,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也主要从关税措施转移到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结果中要求各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二节第二、三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


出口竞争力,应利用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
          乌拉圭回合谈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谘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一百五十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他们的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五年中美有关“特殊三○一条款”的谈判,就是专门讨论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等问题的,在双方均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我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这些鼓励和优惠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但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造成外商很大抱怨,今后在这方面的政策应作重大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特别是随著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修改外资“三大基本法”的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员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徵收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此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经常提供国内经济贸易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接受审议。世贸组织建立了对各成员方贸易制度定期审查和通报的制度。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此外,还要缴纳世贸组织活动费用。
   不言而喻,“入世”后的权利给中国大经贸发展提供了机遇,“入世”后应尽的义务又对中国大经贸发展提出了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机遇和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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