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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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8月12日 国发[199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农业生产十分重视。今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棉花的收购价格,调动了农民种粮种棉的积极性。但现行农资流通体制不顺,特别是今年以来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竞相抬价,造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调整粮棉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就会被流通环节吃掉,对发展农业生产极为不利。为此,国务院决定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做好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内贸部、农业部对国内需求总量要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化工部、轻工总会和机械部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国内生产及进出口分品种数量的建议;国家计委按照积极组织国内生产、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出口计划,不误农时,及时下达。每年9月底前,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下达下一年度的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定货计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化肥等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和储备
  中央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20%左右(约2000万吨),所需资源主要靠收购国内大化肥厂的部分产品,不足部分安排进口。
  地方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80%左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资源为各大化肥厂地方留成部分,以及中型化肥厂生产的和地方组织进口的化肥。具体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资源和经济条件,结合本地区对化肥的需求量,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化肥生产(或者到外省投资建厂),逐步过渡到地区化肥产需平衡。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化肥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对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农资系统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收购,使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中央储备的优质化肥不少于300万吨,中央储备的农药不少于2万吨。具体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负责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安排贷款。
  省级优质化肥和农药的储备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小化肥淡季储备数量,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中央调拨化肥(国产大化肥和中央进口化肥,下同)由现行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取消大区一级站对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大区一级站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
  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军队系统、农业专项用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杆氨化、水产)和烟草等所需化肥由中农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农业部直属直供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垦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上述直供单位所供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所需化肥仍按原渠道供应。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大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自销数量由省级政府确定。自销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优质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地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要严格监审。南京栖霞山等17个大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根据目前企业生产状况,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季节、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状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
  其它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价格水平具体规定。
  尿素和销酸铵以外其它品种化肥的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与尿素的合理比价确定。
  中央调拨给地方的国产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中农公司的调拨手续费确定。具体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化肥应与辖区内调拨同价,不得搞内外两种价格。
  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分别核定。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计委核定,地方进口部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中农公司和省级农资公司管理,在物价部门监督下使用。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国产和进口优质化肥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不同购入渠道分别制定加权平均价


,在此基础上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零售价格。在同一地区(省或地市),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六、加强进口化肥管理
  国家计委根据国内年度化肥供需平衡情况确定进口总量及品种。经国务院批准,编制下达进口化肥配额计划。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进口化肥配额下达给中农公司,地方进口化肥配额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再下达给省农资公司。为避免进口总量失控,捐增(救灾捐增除外)和其它渠道入境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计划。外经贸部要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发放许可证。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减少化肥进口代理机构。将目前的进口代理机构调减为中央进口统一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保留一个进口代理机构。进口代理机构要与用户密切配合,在就近港口卸货;要减少进口环节,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提高进口透明度。进口代理手续费实行定额提取,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
 七、关于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的改革
  原则参照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执行。
  中央进口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的品种和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核定。农业部农垦系统的进口农药仍按原渠道分别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代理。要加强对农膜原料价格的管理。农药和农用薄膜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继续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八、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作用极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尤其是抓好扶持化肥生产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要优先确保供应。要组织生产与经营部门签订合同,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个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协调,妥善协调,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统一制定的化肥出厂中准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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