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9: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 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
出发, 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
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布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 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 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决定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