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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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扶持农村贫困户要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辅之以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帮助,要克服干部的单纯恩赐救济观点和群众中的依赖思想、悲观情绪,充分调动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强其自身的经济活力。这是贫困户治究致富的根本出路。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扶贫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去,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积极创造条件,并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深入扎实地把工作开展起来,切实做出成效。

        民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改变了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一部分农民开始富裕起来,大部分农民生活明显改善,但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缺少劳力、资金生产技术,或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未摆脱贫困境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贫困户一千四百万户,七千多万人,约占全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九左右。如何帮助这部分农民发展生产,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是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的同时,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这给进一步开展农村扶贫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扶贫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过去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经济和民生活改善的形势下,做好扶贫工作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实现到本世纪末我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
  扶持贫困户要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辅之以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帮助,要克服干部的单纯恩赐救济观点和群众中的依赖思想和悲观情绪,充分调动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扶贫要扶本,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究实效。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扶持生产的贫困户,要实行补助或救济。
  鉴于贫困户的大部分集中居住于贫困山区、边区、少数民族地区、一部分老革命根据地,各地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文件),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做出成绩。
  扶贫特别是扶持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贫困户,是关系到农村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去。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做好组织协调,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使扶贫工作得到深入开展,做出成效。
二、对贫困户要减轻负担,给予优惠
  (一)贫困户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应酌情减免。贫困地区农业税减免问题,按中共中央,《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贫因户个人或集体兴办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应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三)扶贫贷款单列科目。在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户应予优先照顾,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付不起利息的,可用救济款或其他财力贴息补助。
  (四)在收购农副产品和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方面,应照顾贫困户并提供信息和技术等服务,指导他们搞好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帮助他们做好植保和家禽、家畜的疫病防治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经济联合体。
  (五)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国营企业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符合招工条件的贫困户的青年,乡镇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吸收他们就业。
  (六)减免贫困户的义务工和各种公益事业的费用。减免贫困户子女入学的学杂费,并在助学金上给予照顾。
  (七)要把扶贫与救灾结合起来。救灾款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灾民生产自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救灾款有偿收回的部分用于建立扶贫救灾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八)要调动集体经济、群众团体和社会的力量,提倡邻里相帮、亲友相助。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避免强行摊派和平调。
  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应当逐步走上制度化,有关部门应选择若干乡镇,结合乡财政建设,举办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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