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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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设市标准,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工作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已经设市和拟设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视农村工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以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新的设市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一九八六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从试行的情况看,现行设市标准贯彻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确的。执行这一标准,使设市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适应了近年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六年多来,我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按照现行设市标准,积极而稳妥地新设了一批市建制,加快了这些地方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城市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现行设市标准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且难以核实;一些设市时需要考察的重要条件在现行标准中尚未体现;有些指标还不尽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标准中反映不充分;没有规定设置地级市的标准等。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设市标准,我部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即着手设市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意见。“八五”计划公布后,又按“八五”计划中关于“城市发展要坚持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有计划地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并使之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建议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好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民 政 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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