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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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2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现对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外贸企业财务关系。经贸部所属各外贸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于经贸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其财务指标由经贸部审核汇总后,与财政部共同核定;其他部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的财务指标由财政部核定,盈亏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各级外贸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盈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其财务指标的核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具体办法;地方工贸公司及其他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关系,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盈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监督。
二、继续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好盈亏调剂工作。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国家对外贸出口实行新的外汇分成办法,取消出口补贴,实行自负盈亏。一九八八年国家下达各地方政府和其他承包单位的出口补贴基数全部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继续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各类外贸企业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承包任务,认真编制本系统、本企业内部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以及资金、成本、费用、盈亏计划,实行内部承包和目标管理。各级财政、经贸主管部门,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要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对所属企业的盈利和亏损核定盈亏承包指标,并做好盈亏调剂工作。经贸部所属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之间的财务盈亏,在财政部核定的总指标之内,由经贸部负责综合运筹、调剂,以盈补亏;其他部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之间的财务盈亏,由财政部负责综合运筹、调剂,以盈补亏。下放地方管理的各级外贸企业之间的财务盈亏,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总指标之内,由地方省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运筹、调剂,以盈补亏;地方工贸公司及其他各类外贸企业之间的财务盈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运筹、调剂,以盈补亏。
三、外贸实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后,要统一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一)确保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为了保证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包括无偿上缴20%,有偿上缴30%)的完成,各级财政、经贸主管部门必须把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指标和企业承包的盈亏指标作为外贸企业出口奖励金的考核指标。出口奖励金由财政部在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拨给各地方财政厅(局)和经贸部、中央工贸公司,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企业兑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各级外贸企业、地方工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奖励金的兑现,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二)为了鼓励扩大出口,继续执行对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奖励办法。凡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各类外贸企业,每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零点零二元人民币和零点零一美元外汇额度。出口供货企业的奖励办法不变。
(三)继续完善地县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不直接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地县货源企业(包括省分公司直属的独立核算的加工厂、饲养场、汽车队、仓库等),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主管部门的综合留成比例,主管部门据此核定所属企业的各项留成比例。
(四)为了调动外贸企业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对外贸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盈亏承包任务后增加的利润(含减少的亏损)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1)25%作为企业的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亏损,如要用于发展出口生产,需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批准;(3)3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3)45%作为专用基金,其中7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外贸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奖金发放标准,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外贸企业一九九○年底以前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应主要留作以丰补欠和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适当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
四、管好用好出口风险基金。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后,仍按现行办法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中提取0.2‰-0.5‰的风险基金,或按实际减亏增盈额的一定比例(中央企业按15%,地方企业按30%)提取风险基金。此项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国际市场变化和国际汇率变动等造成的损失,不得用于投资和奖金、福利开支。
五、搞好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管理。国家下达给各承包单位有偿上交中央30%的外汇额度任务,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价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全国重点外汇调剂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所需的人民币,由财政部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和预计补偿的价格按月预拨给经贸部,并由经贸部负责按月分解拨付各地方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有关部门进出口公司;然后兑现给上缴外汇额度的外贸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人民币支出,由财政部同经贸部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六、积极消化超亏挂帐,解决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各级财政、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帮助超亏挂帐的外贸企业积极消化一九九○年以前的超亏挂帐。在前三年承包期间,财政拨给的亏损、奖励及留成的结余部分和有关部门从外贸企业集中的各种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解决一九九○年底以前的超亏挂帐。仍有超亏挂帐的企业,从一九九一年起,企业的留利可暂不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转作后备基金,直接冲销一九九○年底以前的超亏挂帐。各地财政、经贸部门要积极督促外贸企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周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地方外贸企业财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外贸企业财务真正管起来。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外贸企业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在汇率调整后,不得追逐汇率调整而抬高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要积极帮助企业努力开展多种经营,综合运筹,开辟以盈补亏的新途径,努力降低出口换汇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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