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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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继续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振兴机电工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认真总结“七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经验的基础上,把质量、品种、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再接再厉,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较快地增长。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继续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职能,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中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积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附: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
        “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1991年1月19日)

国务院:
  “七五”期间,由于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28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及其他一系列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和生产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束长期徘徊,取得了较快发展。按海关统计,199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一百一十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五点六倍,在全国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由一九八五年的6.1%上升到17.9%。按经贸部业务统计,199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七十九点六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四点六倍,占全国外贸出口15.4%。各方面提高了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出口企业的经营观念逐步转变,扩大出口的物质技术基础得到加强,为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稳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七五”时期形成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出口企业自负盈亏、自觉扩大出口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加上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国际市场多变,竞争激烈,如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机电产品出口还可能再次出现徘徊。
  继续重点扶植和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对继续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促进机电工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对“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电产品出口指导思想,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中明确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进一步突出抓质量、上档次、树信誉、求效益,并通过调整结构、整顿秩序、理顺关系,确保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较快地发展。机电产品出口额在全国外贸出口总额所占的比重,“八五”末期争取达到20%左右。
  要努力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结构。在继续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扩大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下大力量 扶植一批精度较高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下大力量扶植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要重点发展成套设备、电子产品、机床、家用电器、电工产品、船舶、汽车、飞机、农业机械及工程机械等重点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出口。要继续强调全方位、多元化和重点市场、重点突破的方针。在巩固和发展以港、澳、东南亚为主的亚太传统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北美、和西欧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拓展拉美、中东、非洲等第三世界市场,发展苏联、东欧市场。在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众多中小生产企业出口的同时,积极推动大型骨干生产企业走上国际市场,形成一批外向型的出口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建立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自负盈亏的机制,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的规定,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结汇后,外汇额度实行全额分成,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地方政府5%,出口企业留成65%。上缴地方政府的外汇额度,主要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出口企业留成的外汇,要优先有偿为出口供货企业进口料件。
  机电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要在积极扩大出口创汇的同时,把提高出口经济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要通过大力改善经营,加强管理,优化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消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做到自负盈亏。为了提高出口经济效益,对兼营内外销的出口基地的扩权企业,要普遍推行内外销分别考核,把出口任务(包括自营、代理、收购)纳入承包合同;对以外销为主的生产企业,要同时考核出口创汇和上缴利润等经济指标。
  机电产品出口计划在国家外贸出口计划中单列下达、统计、考核。
 三、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保持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出口所用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奖励,对彩电、电冰箱出口实行“出一奖一”,出口信用保险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物资、资金、运输、能源等,要继续给予保证。
  (一)继续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机电产品出口“八五”计划,对机电产品出口实行投资倾斜,重点出口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要给予优先安排,纳入有关部门、地方的经济发展规划。“八五”期间,国家继续保持“七五”时期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补充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并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适当增加。各地方在多收多贷中对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也应尽量安排。有关部门在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时,也应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予以支持。
  (二)逐步增加中长期出口信贷规模。为支持扩大成套、大型设备出口,“八五”期间中长期卖方信贷在1990年的基础上,每年适当增加。对进口料件专项外汇贷款,要在收回再贷的基础上周转使用,必要时适当增加。机电外贸、工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在充分挖掘企业潜力的基础上,银行按信贷原则优先支持,并在可能条件下适当优惠。
  (三)为了继续扩大船舶和电子整机产品出口,巩固已经开拓的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国内现有生产能力,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扶植。具体办法,由机电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四、加强工贸结合、完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各专业机电进出口公司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脱钩后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新的各自独立核算的基础上走集团化道路,组织联合经营,联合开拓国际市场,搞好信息服务。推动工贸双方通过签订长期协议、委托代理、联营或通过互相投资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各有关方面制定的政策


措施都要有利于促进工贸结合的发展。银行对推行代理制、联营制或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所需的出口流动资金,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予以解决。经经贸部批准允许机电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易货贸易,以增强其综合运筹能力,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易货贸易政策。
  要继续审定一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的扩权企业,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供稳定的货源。要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建立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出口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实际需要,有条件的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在国外设产维修服务网点。对一些出口量大、技术比较复杂、需要售前售后服务和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经经贸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赋予外贸经营权。
  为加快推行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商检队伍和检测手段的建设。“八五”末期对一批主要品种实行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检出口。
 五、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出口销售服务。要加强进出结合,以进带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33号),工贸共同努力,做好各项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
  要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售前、售后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信誉。要积极推动工贸结合,在国外建立机电产品商情网、销售网和维修服务网。应首先充分利用和依靠资信好、业务能力强的国外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服务网点,随着出口数量的增加,也要有计划地自建销售服务网点。出口生产企业到国外销售服务所需外汇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要优先予以调剂。设立销售服务网点,主要由全国性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负责牵头组织,不宜盲目多头分散进行。为扩大出口,可在周密调查、认真咨询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在国外设立合资、独资的加工装配性质的企业。今后一个时期,这方面的工作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各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机电产品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8]9号),下决心解决出国推销难和售后服务不及时的问题。
  加速机电外贸人才的培养,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在职培训、出国研修等多种方式,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既懂外贸、又懂技术的机电外贸人才。
 六、综合治理,逐步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正常秩序。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将按专业或产品类别重新核定各类机电外贸、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撤销不具备经营机电产品出口条件的公司的经营权。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能经营本企业(集团)生产的产品。
  鉴于出口机电产品种类繁多,技术复杂程度差异很大,应当分层次管理。对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出口,认定出口资格,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管理;对量大面广,易于生产和销售、目前出口秩序混乱的少数出口商品,可在一定时期划入第三类计划列名管理商品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余机电产品按经营分工经营,由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
  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商会的协调作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要按商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机电产品出口的价格、市场、客户进行协调。机电工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电产品出口主管部门和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要负责搞好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机电产品出口的协调工作。生产企业要通过合理安排生产能力和货源供应,避免同一厂家、同一产品经过多条渠道进入同一市场,或多个厂家的同一品种规格产品涌入同一市场。对不服从协调管理,低价倾销、搅乱市场的外贸、工贸公司及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通报批评,严重的应给以制裁,直至停止其出口经营权。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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