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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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酒类专卖管理, 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阵地, 节约粮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关系极大。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酒类专卖管理不严,存在不少问题。 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 对酒类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取缔一切非法活动,进一步把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做好。同时,各地要注意广泛开展野生淀粉酿酒,以节约粮食,增加市场酒类供应。

            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

  实行酒类专卖,是建国以来就实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对统一酒类市场,节制粮食消耗,保证市场供应,积累建设资金,打击投机倒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由于林彪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专卖管理放松了。有些公社、生产队、农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自办小酒厂,自由经营,偷税漏税,粗制滥造,浪费粮食,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危害人身健康;有的国营酒厂,自定价格,自销产品,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管理;有些零售单位,掺水降度,欺骗群众,从中贪污盗窃;社会上的私酿私卖,投机倒把活动又有抬头。
  为了彻底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阵地,搞好生产和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发展大好形势,我们建议:
一、整顿酒类的生产。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 革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对现有各种类型的酒厂进行检查整顿。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 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 其他非专业的国营企业的酿酒车间, 也按上述原则,结合需要,进行整顿。不合理的、无发展前途的,应当转产、停产。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果、农副产品下脚料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当地专卖部门审查同意,报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批准。
  农场、 畜牧场和部队、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做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属实,可予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都要服从专卖管理。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市、自治区的计划.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一律不得自销产品。当前有不少酒厂,以试产地方名酒为名,自定价格、自行销售的现象必须制止。
二、整顿酒类的销售。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烟酒公司经营。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可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和批发。
  酒类的零售业务, 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 供销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价、保量。要批判资本主义倾向,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三、整顿酒类运输管理。运输酒类,由县级以上专卖部门开具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四、各种类型的酒厂,原则上不准搞“来料加工”。除现在用“以酒换料”办法解决原料的省(区)外,一般不再扩大范围。必须扩大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并逐步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拨料生产。
五、对南方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就有自酿自饮“家酿酒”的习惯,已规定禁止的,不再恢复;未规定禁止的,可允许自酿自饮,但不准出售。
六、专卖利润的掌握,一般应执行原有规定,执行原规定确有困难的,也不要因保持专卖利润,影响物价波动。各地酒类专卖利润以多少为宜,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财办具体确定。
七、在整顿过程中,发现有偷税漏税、欠交专卖利润以及其他违章违法情况的,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八、建立和健全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要在现有机构人员中,调整充实必要的专卖管理人员。各级糖业烟酒公司也是同级专卖管理局,一套机构,挂两个牌子,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因地制宜地修订酒类专卖管理实施办法,把专卖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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