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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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年七月一日国务院转发)

  搞好旅游纪念品、工艺品 (以下简称旅游产品) 的生产和经营,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事业,扩大对外宣传,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加外汇收入,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当前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 关于旅游产品的生产问题。
  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轻工、手工、纺织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好旅游产品的生产。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出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各单位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产品的设计力量,大力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和游览区特色的产品,积极挖掘和组织民间传统工艺品的生产,使旅游产品富有纪念意义。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把旅游产品生产搞得丰富多彩。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实行专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相结合,或建立专厂、专车间、专业生产班组定点生产。
二、 关于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问题。
  各级文物部门和工艺美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组织好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对一般文物的复制和仿制,由轻工部门的专业生产厂负责进行。对珍贵的古文物,文物部门有技术力量,可自行复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由工艺美术专业厂复制或联合进行复制。为保证产品质量,除轻工和有技术力量的文物单位外,其他部门不宜复制和仿制。
  要保护好古文物,在复制中不准损坏原物。
三、 关于旅游产品的货源问题。
  为组织好旅游产品的供应,凡是国内能提供货源的,由工业生产部门统一组织供货。如出现货源不足,旅游与出口发生矛盾时,要首先满足旅游需要。外贸部门应予以支持。国内暂不生产的旅游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用旅游留成的外汇,进口一部分价格合适,出售后有利可得的商品。
四、 关于进一步搞好产品包装装潢的问题。
  旅游产品的包装装潢要具有民族风格,精巧轻便,方便携带,适合送礼。要做到凡需包装装潢的产品没有包装装潢不出厂、不出售。要不断改进设计,提高包装装潢水平。重点产区和重点游览区,可根据情况建立专业包装装潢厂。
  对于传统的名牌产品和以历史人物、故事为题材的工艺品,要搞好宣传,说明特点和典故,做到没有说明不出厂、不出售。
  要加强旅游产品的商标管理。各种产品使用的商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五、 关于安排好原材料供应的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旅游产品的生产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属于国家统配和部管的物资,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轻工业部的申请计划专项供应。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由地方纳入计划予以解决。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如因质量、规格不适合旅游产品生产的需要,能在外贸出口货源中调剂解决的,可由有关部门拨给指标,外贸部门按指标调剂解决。
  对生产所需的进口物资,国家拨给一定额度的周转外汇,由轻工业部统一向外贸部办理进口。专用和特殊原材料,工业部门可以派人协同外贸部门出国采购,也可以直接出国采购。进口物资的关税问题,按照(国发〔1979〕20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办理,具体做法可按国发〔1979〕220号文件第十一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关于进一步抓好旅游产品的经营问题。
  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外宾选购,要进一步改进经营管理。现有的销售网点可保持不变,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新设销售网点,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经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对外开放的生产企业,经当地经委批准,可以设立自销门市部。
  各销售单位所需商品,可直接向各地有关工业部门的销售机构订货,也可以按批发价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的,所订合同要经当地主管工业部门审批,以利于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生产和销售。批发价格应当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为疏通销售渠道,轻工业部每年举办两次旅游产品供应交流会组织订货,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有关各方必须严格信守。
  各地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接受游客不超过五万美元的小批订货,海关和外运部门凭当地工业部门签订的订货合同,进行检查和办理外运手续,中国银行受理汇兑货款事宜。
七、 关于加强旅游产品价格管理的问题。
  制订旅游产品价格的工作,要在国家物价总局和各地物价部门的领导下,按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进行。要贯彻薄利多销的原则,不得任意提价。在同一市场上,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应该基本一致。地区之间的价格要互相衔接。少数名贵、稀有和艺术价值很高的产品可以当面议价。
  外贸转内销的产品,以及外贸部门在国内开设的对外商店的商品零售价,要服从国内市场价格管理。
八、 关于解决旅游产品生产所需资金问题。
  当前,发展旅游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对现有企业和生产点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的花色品种。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人民银行、轻工业部、纺织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每年安排的技措项目
和中短期贷款中,要对发展旅游产品需要的挖、革、改资金予以照顾。
  销售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原有和新设经销企业(或经销点)需要的流动资金都要予以支持解决。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经销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要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给;超过经常占用部分,可由人民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九、 关于收入外汇的结算和留成问题。
  旅游产品外汇的收入留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发[1979]20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旅游产品供货单位与销售单位之间用外汇券结算。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由银行按照国家的出口商品换汇规定结算人民币。
十、 关于旅游产品归口管理、统筹安排问题。
  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社队、街道企业生产的旅游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工业主管理部门协同社队、街道工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民间艺人和一般的业余创作者的作品,均由各地轻工(二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和收购。
十一、 关于加强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问题。
  为加强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领导,由国家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设立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在国家经委领导下,负责协调纺织、轻工、手工业部门对旅游产品的生产安排,负责组织货源和指导产品经销,协助解决有关物资、价格等问题。该公司与轻工业部工艺美术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应加强对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重点旅游区可根据需要,设立业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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