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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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协议
【分类】 WTO多边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首次达成的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框架。在降低对国内产品及供应商的保护,减少对外国产品及供应商的歧视,增加透明度以及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方面,该协议都迈出了意义重大的第一步。
    该协议创造了价值百万美元的新的市场机会。总的来说,该协议的运行还是令人满意的,尽管它的商业影响只有随着采购实体逐渐熟悉新的程序,并随着工业企业逐渐认识到它在一个以往脱离国际规则并经常排斥具有竞争力的投标者的市场上所创造的机会,才会逐步显现出来。
    ◆原则
    该协议旨在保证更为充分的国际竞争,并因此保证在政府从事采购时以商业考虑为基础,从而更有效地使用税收以及其它公共基金。为此目的,该协议确立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程序及做法上对国内外产品和供应者之间,实行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范围
    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均适用于本协议:
    ◆对产品进行的采购(劳务采购只限于它们是供应产品所附带的并且其价值须低于产品本身的价值);
    ◆购买方为某政府部门或机构,而且签约方已将其列入本协议的附录;
    ◆购买的价值额为(或超过)l5万特别提款权,这一所谓界限每年以每一签约方的本国货币加以确定.例如:1985年以美元计算的相应数字为15.6万美元。本协议不适用于除附录所列实体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的采购,也不适用于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的采购,即使此类采购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的。尽管如此,根据本协议签约方必须将本协议及其所带来的好处通知那些所不包含在协议中的这些政府部门,包括那些地区和地方政府当局。还应说明的是,本协议不包括租用或租赁合同或由国防部采购的某些产品。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大部分已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涵盖,在附带条件援助项下的采购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各签约国也都有某些免受一般规则约束的所谓“特殊例外”,这些都在它们的(政府)采购实体名单上一一作了规定。如果要加入本协议,则要求该国提供一份采购实体名单以示贡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贡献将视它们各自的发展、金融及贸易需要情况而定,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做出最小的贡献。
    ◆程序义务
    为了保证基本原则得到有效应用:
    ◆政府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并且只有在严格定义的情况下才可与供应商单独联系。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选择性招标程序,是指那些应邀竞标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投标。
    ◆这些程序应以透明合理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本协议的原则得到遵守并在监督之下得到应用。
    有关条款如下:
    (1)事先发出非歧视的通知,包括在官方报刊中发布合同通告;
    (2)规定将要采购的产品的技术特征;
    (3)供应商的资格以及影响邀请投标及参加投标的其它条件;
    (4)投标时限;
    (5)递标、受标以及开标的规则;
    (6)准予订约的标准;
    (7)事后公布提供给供应商或其它政府的金额及种类,对申诉的听证及复查程序;
    (8)搜集基本年度统计数据。在这方面还需注意的是,所有分别超过本协议规定最低限额的合同价值,1982年累计达260亿特别提款权(以1982年平均指数计算约合300亿美元)。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
    本协议向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以考虑到它们特殊的发展、资金及贸易需要。某些条款对欲在本协议项下出口的商人具有特别的利益。根据规定,本协议的发达国家业已建立起信息中心,对发展中国家就其政府采购方面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法律、规则、程序及作法,已公布的意向采购通知,本协议所包含的政府机构的地址,以及购买或即将购买的产品的数额与性质,包括将来投标的现有信息等有关的合理信息咨询等要求作出反馈。本协议还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请求之下,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目前为香港、以色列和新加波)提供所有适当的技术援助,以帮助或解决它们在政府采购方面所遇到的问题;最不发达国家可单方面地享受本协议的利益,而且,事实上,这一点已由某些缔约国实行。
    ◆进一步磋商
    根据本协议,该委员会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谈判,旨在扩大本协议的范围并改进本协议。根据要求,委员会正在探讨将本协议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服务合同的可能性。
    政府采购协议是首次达成的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框架。在降低对国内产品及供应商的保护,减少对外国产品及供应商的歧视,增加透明度以及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方面,该协议都迈出了意义重大的第一步。
    该协议创造了价值百万美元的新的市场机会。总的来说,该协议的运行还是令人满意的,尽管它的商业影响只有随着采购实体逐渐熟悉新的程序,并随着工业企业逐渐认识到它在一个以往脱离国际规则并经常排斥具有竞争力的投标者的市场上所创造的机会,才会逐步显现出来。

  该协定不是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适用,而只是适用于该协定的签字国。截止到1996年12月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
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国、阿
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
  1996年12月5日,香港获准成为该协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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