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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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起草了《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03年4月4日(星期五)17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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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繁荣和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促进市场整合,改善行业形象的重要措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控制总量、从严打击违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网吧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和知名品牌;力争在2005年以前,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积极培育和扶持2至3家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培育和扶持若干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著名品牌。要不断拓展网吧服务功能,提升文化品位,促进文化建设与高新科技的结合,逐步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成为功能丰富多彩、内容健康有益的数字文化家园。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其中直营连锁门店连锁经营企业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连锁经营活动。


三、文化部负责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连锁门店,从严审批新设立的特许连锁门店,积极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吸纳原有的独立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成为特许连锁门店。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鼓励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进入中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今年内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应当有3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


(五)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六)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七)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各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八)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和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六)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七)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持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连锁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材料和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证明材料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和申请人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的文件,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建议退回重报。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门店应当取得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手续。已经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手续的连锁门店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连锁经营企业发证部门备案。一年以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特许连锁门店,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经营关系;一年以内3%以上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原发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整改;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连锁门店一年之内三次出现重大事故的,取消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经营资格。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合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为社会提供健康文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积极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依托各地社会公益场所开办连锁门店,并依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公益场所开办的网吧每个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免费向公众开放,其中未成年人必须在家长、老师及其他具有法定责任的监护人指导下有组织地免费上网。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既要防止独家垄断,又要避免恶性竞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要求报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基本情况,及时掌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发展动态。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指导和联系,积极引导连锁经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积极引导连锁经营企业加强互联网文化建设,不断拓展增值服务项目,各自开发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互联网文化内容和增值服务功能,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衍生文化产品和增值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连锁经营企业在行业协会中的骨干作用和示范作用,努力促进行业自律。


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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