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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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题注】 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百五十四号法律最后修订:昭和四十八年(1973年) 第一百十五号法律

【章名】 全文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工矿业生产、加速商品流转、开辟国外市场、广开就业门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同时,对稳定国民生活也做出了贡献。我们确信,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这种使命,将在今后以公正的自由竞争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里,对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将继续保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来存在于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显著差距,正在影响着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其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贸易的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引起的供需结构的变化,以及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也将使中小企业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对小规模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要切实关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同时,尊重中小企业的创造性,鼓励其独立经营和努力,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采取这样的措施,是符合中小企业使命的。同时,还要使产业结构高级化,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这是我们国民应负的责任。

在此,为了明确中小企业新的进程和确定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目标,特制定本法律。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的目标〕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其商品交易条件为目的。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适应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产生的不利因素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者的独立经营和努力,改变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等各种差距,以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并提高中小企业工作人员的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

第二条 〔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根据本法确定作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中小企业者,大致如下列各项所载。为有效地实现前条的目标,其政策适用范围在实施各项政策时作出规定。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所载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第三条 〔国家的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政策目标,必须对下列所载事项,从政策的总体上采取综合性的必要措施。

1.引进现代化设备等,以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

2.促进技术研究开发,培养技术员和技术工人,以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

3.引进现代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能力,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合理化。

4.调整中小企业,以使中小企业规模适当化,事业公共化,工厂、商店等集体化,改换行业及零售商业经营方式现代化(以下总称“中小企业结构高级化”)。

5.为了纠正中小企业商品交易上的不利条件,要防止过激的竟争,并使承包交易合理化。

6.增加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并扩大对中小企业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的需求。

7.通过调整中小企业者以外人员的事业活动,确保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

8.在谋求中小企业劳资关系正常化和提高职工福利的同时,确保中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

第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 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采取措施。

第五条 〔立法上的措施〕 政府为了实施第三条政策,必须在立法和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条 〔中小企业者的努力方向〕

(一)中小企业者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各种情况变化;使企业向前发展,必须努力提高生产能力和交易条件。

(二)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员,其事业与中小企业有关者,必须在执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政策上予以协助。

第七条 〔调查〕 政府应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定期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公布其结果。

第八条 〔年度报告等〕

(一)政府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关于中小企业的动向及政府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二)政府必须每年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在考虑了有关前款报告中的中小企业的动向后,应明确要采取的措施,并写成文件提交给国会。

【章名】 第二章 中小企业结构的高级化等

第九条 〔设备的现代化〕 国家为实现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使中小企业者能购置现代化设备、增加其它资本装备以及使设备配备合理化,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 〔技术的提高〕 国家为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应在设置试验研究机构、促进技术研究开发、进行技术指导、充实技术人员的进修以及对技术工人的培训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的合理化〕 国家为使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合理化,对加强经营上的诊断、指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为经营上的诊断、指导而设置机构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规模的适当化〕

(一)国家为使中小企业具有适当的规模,应对中小企业者顺利进行企业合并和共同投资建立企业等,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在采取前三条措施时,应对中小企业的规模适当化,予以必要的考虑。

(三)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规模需要作适当调整的行业,要规定其适当的生产规模和其他企业规模,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为事业共同化的组织〕 作为实行从第九条至前条措施的重要环节,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事业的共同化或事业的相互扶助设置组织,为工厂、商店等的集体化及其他事业的共同化给予帮助,使中小企业者互相协作,有效地实现设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和企业规模的适当化。

第十四条 〔商业及服务业〕

(一)国家为了使中小商业能适应流通机构的合理化,除了采取第九条或从第十一条至前条的措施外,对零售商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亦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对中小商业或中小服务业,在采取第九条或从第十一条至前条及前款的措施时,对地区条件亦应予以必要的考虑。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


(一)国家为使中小企业者适应供需结构的变化,顺利改换企业经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在采取前款措施时,应考虑到中小企业职工就业的方便。

第十六条 〔关于劳务政策〕 国家在采取措施使中小企业劳资关系正常化和提高职工福利的同时,为确保中小企业的劳动力,亦应采取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必要的措施。

【章名】 第三章 纠正业务活动的不利因素

第十七条 〔防止过激竞争〕 国家为改善中小企业的交易条件及提高经营上的稳定性,应采取使中小企业者能自主地调节其业务活动、为防止过激竞争而调整其组织等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承包交易的公正化〕 国家为使承包交易公正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延付承包货款,同时为使承包关系现代化,使在承包关系的中小企业者能自主地经营其业务、最有效地发挥其能力,亦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 〔适当保证业务活动的机会〕 为防止中小企业者以外人员的业务活动造成中小企业者的利益蒙受损失,适当保证中小企业业务活动的机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设置处理纠纷的机构。

第二十条 〔确保接受国家订货的机会〕 国家为帮助中小企业扩大所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的需要量,在筹办物品和劳务的供应中,应采取使中小企业增加接受订货机会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振兴出口〕 国家为振兴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在加强中小企业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同时,亦应采取建立出口贸易制度和开辟国外市场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与进口商品的关系〕 国家对主要由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之外,在因进口产品使生产与该产品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中小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时,紧迫情况下,应采取调整关税和限制进口等必要的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小规模企业

第二十三条 〔维护小规模企业职工的利益〕 国家对小规模企业者〔一般指常用职工人数二十人(经营商业或服务业为主的五人)以下者〕采取第三条措施时,为使这些措施顺利地实行,在努力改善小规模企业经营的同时,应对金融、税制及其它事项予以必要的考虑,使小规模企业的职工和其它企业的职工生活水平保持均衡。

【章名】 第五章 金融税制等

第二十四条 〔资金融通的周全化〕 国家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金,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关的职能、充实信用事业、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充实企业资本〕 国家为充实中小企业的资本,有利于企业的合理经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设置向中小企业顺利进行投资的机构,并使中小企业的租税负担适当化。

【章名】 第六章 行政机关及中小企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完善管理中小企业的行政组织〕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采取第三条或第四条措施时,要同心协力。同时,要努力完善行政组织,改善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中小企业团体〕 国家为使中小企业者互相协作、发展其企业和提高其地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组织化及设置其它有关中小企业的团体。

【章名】 第七章 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

第二十八条 〔机构设置〕 在总理府,设附属机构,称为“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以下称“审议会”)。

第二十九条 〔权限〕

(一)审议会依本法规定除处理权限内的事项外,还应按内阁总理大臣或有关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执行本法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会可就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向内阁总理大臣或有关各大臣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组织〕

(一)审议会由二十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二)委员从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具有学识经验者中挑选,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三)委员系非固定职务。

第三十一条 〔要求提供资料〕 审议会为处理所管事务,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资料、陈述意见以及给予其它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日常工作〕 审议会的日常工作在中小企业厅长官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三条 〔委任的规定〕 除本法规定之外,有关审议会的组织及管理中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

【章名】 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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