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定义与范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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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GATS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一样,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在国际法中,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个人、企业、跨国公司等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的。GATS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措施也不必是直接管辖服务贸易的措施,而只要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可以被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给"服务贸易"作出了一个定义。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1.跨界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
2.果境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
3.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
4.自然人的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例如,我们请一个国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前来作财务咨询以及进行讲学,那么这可以被看作"自然人的流动"。但如果该所来中国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那么这就是"商业存在"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四种提供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都可能同时具有以上几种提供方式。
为了谈判、统计等工作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有一个部门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医疗有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2个类别。每个部门下又再分为若干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这一分类目录与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人们引用较多的数据并不是按照这一分类目录统计的,而是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办法统计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办法被称为行业分类目录,而非产品分类目录。在1997年以前,主要按《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进行,将服务分为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三类。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进行,将服务分为13大类,其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定义中排除的政府服务。
    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一、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服务贸易的内容
  9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每年都超过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1/4.全球服务业总产值已突破15万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全球工农业总产值。由此可知,服务贸易的潜力巨大。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议题之一。新议题所涉及的服务贸易概念专指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家间的服务输入或服务输出这样一种贸易形式,而不包括国内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
  第一条,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
   (4)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谈判时总协定秘书处开列的提交各缔约方参考的服务贸易项目清单上所列,服务贸易涉及150多个项目。另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的四条标准归类划分,大致有以下20多个领域:
   (1)国际运输,包括卫星发射服务.
   (2)跨国银行和国际性融资投资机构的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3)国际保险与再保险.
   (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
   (5)国际咨询服务.
   (6)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入·
   (7)国际电讯服务.
   (8)跨国广告和设计.
   (9)国际租赁.
   (10)售后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11)国际视昕服务.
   (12)国际间会计师、律师的法律服务.
   (13)文教卫生的国际交往服务.
   (14)国际旅游.
   (15)跨国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
   (16)专门技术和技能的跨国培训l|.
   (17)长期和临时性国际展览与国际会议会务服务.
   (18)国际仓储和包装服务.
   (19)跨国房地产建筑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
   (20)其他官方或民间提供的服务,如新闻、广播、影视等。
         
  我国政府代表自始至终参加了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各项谈判,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上签字承诺自己的义务。根据总协定的各项原则和国际惯例,在《外贸法》中增加了与WTO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原则条款。《外贸法》第四章整章篇幅都是服务贸易,此外还在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等条款都有涉及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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