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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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贴与反补贴
【分类】 WTO多边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正式名称为有关第六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解释及应用协议)
    ◆主要原则
    本协议分别制定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在出口补贴方面,进一步的单独规则分别适用于向初级产品和非初级产品或工业制成品提供的此类补贴。就后一组产品来说,发达国家被禁止提供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某些条件和资格允许采用补贴。下述注释表明了限制采用补贴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在进口国认为它们的贸易利益因受补贴的进口商品而遭受不利影响时可供采取的补救措施。
    ◆生产补贴(第十一条)
    ◆什么是生产补贴?
    本协议不使用“生产补贴”一词,而是把这种补贴称为“除出口补贴以外的其它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的区别在于,生产补贴为内销和出口产品都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益处。此类补贴实例如下:
    ——政府对商业企业的资助;
    ——建立工业区,在区内可以优惠价向工业部门提供土地及电力使用;
    ——政府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
    ——财政鼓励,诸如免税期、提高折旧率。
    ◆管理生产补贴的规则有哪些?
    本协议指出,生产补贴是国家用于促进一系列社会及经济政策目标的措施,本协议无意“限制使用此类补贴”,但同时认为此类补贴的做法会:
    (1)对另一缔约国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
    (2)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使总协定或本协议赋予另一缔约国的利益丧失或受损。
    本协议要求缔约国避免通过补贴造成此类不利影响。
    ◆出口补贴(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
    3.1什么是出口补贴?
    本协议没有给“出口补贴”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
    3.2管理出口补贴的规则有哪些?
    ◆在初级产品方面
    敦促各国避免对此类产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出口补贴,因为这种补贴可能会损害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尽管如此,万一一国对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则要求该国不得以会造成如下后果的方式进行补贴:
    ——造成该国拥有超过该项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合理份额;
    ——造成价格大大低于其它供应商向同一市场出售的价格。
    ◆在非初级产品/工业制成品方面
    ——发达国家禁止缔约国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这一禁令仅适用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本协议签字国承认补贴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不阻止发展中国家对非初级产品使用出口补贴。然而,本协议规劝它们不要对工业制成品以会对另一国的贸易或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方式给予补贴。本协议进一步声明,当使用此类出口补贴与其竞争和发展需要不符时,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承诺减少或消除出口补贴。
    ◆进口国可以采用的补救措施
    当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对进口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可供缔约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呢?本协议向贸易利益蒙受不利影响的国家提供两个并行的可采取的解决办法。
    第一种选择
    如果这种不利影响发生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该国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所受到的补贴数额的“反补贴税”,如果该国能够证明此类受补贴的进口商品:
    ◆对某一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
    ◆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为保证不武断地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此类行动,本协议制定了政府对调查投诉以及判定“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标准所应遵循的程序。
    第二种选择对受影响的国家可采取的第二种选择办法是请求与补贴国进行磋商。如果此类磋商失败,该国可要求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核查此类磋商并提出建议。然而,如果补贴国未能接受或实施该建议,受影响国可要求委员会授权,对补贴国采取“反措施”。此类措施可能会影响到除受补贴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方法通常只能在采取补贴的国家市场上或第三国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采用,但这并非唯一可行的方法。这些选择措施可同时施行。然而,就某一具体补贴在进口国国内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只允许采用一种解救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或者采取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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