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制定的优惠政策:该改则改 该废则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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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 王炽)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即,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上明确提出,当前要把清理与入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那些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规定、办法、文件,该修改的一定要修改,该废止的一定要废止。

  今天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围绕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研讨,并就下一步清理工作安排和政府法制工作应对入世新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杨景宇说,根据中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事项只能由中央规定,地方不得作出规定;根据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公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之抵触的,就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宣布废止;法律、行政法规一经作了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也要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没有规章制订定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创设与WTO有关的政策措施。

  对于如何起草法规或者制定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杨景宇提出具体要求,即:体现非歧视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要一视同仁;对国内外的生产、经营者也要一视同仁,不得规定歧视待遇。坚持市场开发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不得作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

  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的政府法制办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为期3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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