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之原产地规则协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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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WTO之原产地规则协议
【分类】 WTO多边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来深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因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因产地规则和处理方法的迥异,曾导致中国与美国之间因双方进出口贸易统计口径差距过大,也曾因纺织品配额的原产地问题发生过贸易摩擦。由此引起我国领导的密切关注。在199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朱((((((( 基总理曾指示:“对某些国家贸易额顺差过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的因素。为此,必须整顿和完善出口商品的原产地管理。”李岚清副总理也曾多次指示,要将原产地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以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并为加入世贸组织作好准备。目前,研究WTO的热潮在全国方兴未艾,各类专著林林总总,汗牛充栋,然而涉及原产地规则的篇章似觉语蔫不详。检验检疫局作为主管我国原产地证签发工作的政府机构,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研究方面,理应先行一步。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1、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范畴
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指货物的“原产国”,而其中的“国”可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或一个地区(独立关税区等)。长期以来,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皆有权制订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由此造成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独立关税区)分别制订、实施不同原产地规则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包括如下几项基本要素: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运输规则、证书要求、监管程序、主管机构等。
  原产地规则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许多范畴,诸如:
(1)贸易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因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统计而得出的贸易差额已出现了误导,甚至引起贸易争端。
(2)差别关税的计征:各国为了政治、经济权益的需要,都对外实施“多栏制”的差别关税待遇,如:一般税率(G.T)、最惠国税率(MFN)、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G.S.P)等。各国海关依据进口货的原产地计征不同税率的关税。
(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关税同盟(如欧盟EU)与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为了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由此产生了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内部通行的原产地规则。
(4)进口配额的管理:根椐双边协议(如中美之间)或多边协议的安排,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汽车、机电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并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来源。为了进行贸易保护,进口国往往修改原产地规则有关条款。1994年,美国通过法案,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从而有效地阻碍中国大陆制造的服装利用香港地区的尚余配额对美出口。一词之差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
(5)反倾销(反补贴)诉案的审理:所谓“倾销”,是指在不同国家以不同价格销售货物的做法,尤指以低于货物出口原产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销售,对进口国生产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的做法。如何确定货物的国内市场价格,货物究竟“原产”于何国,则是“反倾销”诉案调查审理的关键,势必要涉及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以防止原产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倾销或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等规避行为的发生。
(6)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有的国家(如美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每件原产于外国的货物及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利于海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识别和选购。原产地标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
(7)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一些国家专门制订了原产地规则,旨在鼓励政府部门采购“国货”,抵制“舶来品”的冲击。
(8)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为了保护濒危动植物,对某些特定的货物,使用原料涉及及濒危动植物的,作了“原产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2、原产地规则的大致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


间采用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
  ——税目号改变标准:系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进口成份(原材料、部件)的税目分类编号发生变化,与制成品的编号不同(如进口棉花织成布),即可理解为变成另一种商品。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关关税则采用的是“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简称为HS编码(我国也已采用)。HS编码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税则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发展而成。
  ——百分比标准:按照产品的进口成份和国内成份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原产”资格。有的国家对进口成份规定了最高百分比,有的则对国内成份规定了最低百分比。
  ——加工工序标准:依照产品的进口成份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有的原产地规则只采用单一的判定标准,有的则针对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或者“双管齐下”乃到“三管齐下”。
  3、常见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书,它是货物的来源地“护照”和“国籍”凭证。由于它往往被进口国用来实行差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常见原产地证书主要有:
  (1)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限制的国家为进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地证书。
  (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5)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加工证书。
  (6)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证明加工成的货物的动物或植物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或在数量限制以内)的证明书。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简介与初探
             1、内容提要
  《原产地规则协议》是由《关贸总协定》第九条“原产标记”演变扩展而来。该条规定: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条例时,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便应减少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3)《协议》的第二部分:原产地规则实施规定
   分别对协调原产地规则过渡后的规则作了规定。总体要求是: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应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他们所实施的确定产品是否国产的那种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亦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有关产品的制造厂商的背景也不在考虑之列;各成员方必须按照《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和行政裁定等;应出口商和任何有正当理由关系人的要求,应尽快在150天内确定或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成员方对原产地的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可以迅速地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及程序进行审议,可以独立于决策当局;所有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受到保护;应以连贯、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产地规则。同时,还规定原产地规则以肯定标准为基础,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或无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允许使用否定标准。
   (4)《协议》的第三部分:通告、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各成员国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就协议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磋商,促进协调原产地规则工作计划的实施。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为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具体执行协调原产地规则工作计划。同时还规定了修改和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的通告及程序和对原产地规则的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本协议一旦生效,每一成员方应在90天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原产地规则、司法程序以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实施的有关原产地规则一般执行的行政管理规定。世贸组织秘书处行使该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各成员方在对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打算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改或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前发布通告,公布修改内容或新的原产地规则。
  (5)《协议》的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它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目的、原则、工作计划、实施期限及其联系方式作了安排。由世界海关组织提供详尽的数据,技术委员会按照既定原则对有关协调工作提供解释和意见。在技术委员会根据HS协调编码制度目录各章节所列产品类型的基础上,完成协调工作计划。其中包括:完全原产产品和本身不赋予货物原产地资格的最微小的制作或加工作出的详尽的协调定义;在实质性改变基础上以及对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如何使用HS子税目号改变来反映“实质性改变”情况下,按HS章节结构,采用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或其它方法对特定产品制定原产地规则。
  该条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调的原则:决定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整地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如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经历了数国才能完成,则把使产品最终实现实际改变的国家作为原产国。同时强调不得将原产地规则用作追逐贸易目标的工具,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并应以连贯、一致、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 
   (6)《协议》的两个附件(具有与文本同样的法律效能):
   一是《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二是《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前者主要明确和规定了技术委


员会的职责、工作要求和代表的产生等事宜;后者的定义不同于本协议正文中所述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它是指一成员方为确认货物能否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规则,适用自制的贸易体制而实施的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决定。
  共同宣言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定义、范围、制定、发布以及实施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世界各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G.S.P.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都应遵循这个《宣言》制订。
         
          2、相关条款和术语的诠释
   (1)非优惠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
   国际社会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目已历时三年。技术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17次,在来自70多个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其中包括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联合国统计署和国际纺织服装局有关专家、学者和官员的共同参与下,终于完成了这项“规则”的制订和草拟工作,上报日内瓦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审议,最终由联合国部长会议审定生效。尽管付诸实施尚需时日,但世界性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已见到一线曙光。国际协调是充分考虑在HS协调编码制度的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对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形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进行细化,逐个商品讨论其在HS某一数级(如:6位、8位数等)归类的改变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以及必要时应参考附加的辅助标准的周密考虑后形成的。由于原产地规则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在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的,有的想使自己的产品取得原产资格,有的则竭力反对其产品获得原产资格。各国政府所以十分重视货物原产地规则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因为目前的海关技术,必将对各国的海关程序产生深刻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准入和市场的保护;二是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利益,诸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等,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货物的原产地问题。           即将问世的“国际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框加结构是:除了总规则外还有各主规则,各章规则;货品的判定有附录一、附录二和补充规则等。在使用各规则时应遵循程序顺序依次逐步完成,也就是说,在条文中的所有规则都是同等重要的。
  (2)肯定标准与否定标准
  肯定标准规定了如何取得“原产”资格的条件,比较透明、易于操作。而对不能取得“原产”资格的作出规定的,则是否定标准,比较含糊,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由此决定,各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之一。否定标准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说明或对一些不需要使用肯定的产品时方可使用。
  (3)原产地确认期限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应尽快地在不迟于要求的150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这种确认可以在有关货物开始进行贸易之前进行,也可以在较晚的时候进行。
  (4)原产地确认的有效期
  货物的原产地一经确认,只要事实条件(包括做出确认的原产地规则)一直保持基本不变,则此确认可保持三年有效。
  (5)原产地规则的修改原则
  缔约方对其原产地规则或新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改动时,应不得违前述法或法规,且须毫无偏见。
  (6)原产地确认的失效
  只要一方面被预先告知,如在审议原产地规则的修改时所作出的裁定与原产地确认相矛盾,则此确认将不再有效。
  (7)原产地规则中的保密问题
  所有自身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有关当局不得披露材料内容,但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将材料公布于众的情况除外。
  (8)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至少每年一次),以便为成员方提供就原产地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的机会,或为促进协议所制订的目标的实现,并且承担由该协议或由成员方赋予的其他义务提供机会。GATT(现为WTO)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行使职能。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
  (9)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
  归属于世界海关组织,其秘书处将作为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行使职能。技术委员会主要是就“完全获得”和“最微小的制作或加工”、“实行性改变”(税则分类变化)及其补充标准提供解释和意见;审查成员方在日常管理原产地规则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在所提供事实的基础上,就恰当的解决方法提供指导意见;对任何成员方或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可能要求确认产品的事宜提供讯息和建议;就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执行操作的技术方面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并拟定和公布定期报告。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开会,但每年至少一次;技术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并设定自己的程序。
  (10)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每一成员方都有权作为技术委员会的代表。每一成员方可以提名一个代表和一个或多个候选者作为其技术委员会的代表。CATT秘书处亦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属非成员方的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可以由一个代表或多个候补者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这些代表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11)协议工作方案
  在原产地规则正式实施前,为了协调各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而实施的方案。该工作方案应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尽快开始,并应在开始之后三年内完成,其工作主要由原地产规则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开展,目标是在HS编码目录各章节所列的产品基础上确定并协调原产地规则。
  (12)原产地规则的通知
  原产地规则一旦生效,各成员方应在90天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原产地规则、司法决定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一般执行的行政管理规则。如果因疏漏而未及时提供原产地规则,有关成员方应在知晓这一事实后立即提供。GATT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现有的资料清单散发给各方。在过渡期内,若对其原产地规则作非细小修改,或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上述未向秘书处提供的任何原产地规则),则应在改动后的或新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通告,以便有关各方了解其修改或实施新原产地规则的意图。在例外或有可能要发生例外的情况下,应尽快发布所修改过的或新的规则。
  (13)原产地规则的审议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都要审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执行情况,并且每年都要将审议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各成员方。在必要时,委员会将提出修改建议以反映协调工作方案的结果。另外,委员会还将与技术委员会合作以建立一机制来考虑和修改协调工作方案的结果,包括需使原产地规则更易操作的情况或需对其进行更新以使之适应受技术变化影响的新生产加工过程。
  (14)原产地规则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
  乌拉圭回合解决争端谈判小组改进并作出详细说明的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中的条款适用于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的磋商事宜。解决争端谈判小组改进作出详细说明的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中的条款适用于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的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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