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部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有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津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相关文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