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有新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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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王雷鸣)记者今天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劳务人员出国一律由公安机关办理护照。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劳务出国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以及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依法审批办理护照,不干预经营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劳务项目的合法、真实、可靠性由经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人员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也可由经营公司凭劳务项目说明和劳务人员名单,集中向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劳务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如履行项目时间紧急且劳务人员分散在同一省(区)的多个地区,也可由经营公司直接向省(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将在受理申请或颁发护照环节面见申请人。

  据了解,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明(复印件),再次办理时可不要求提交;劳务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

  经营公司提交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中的“派出所或单位意见”,除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的单位意见可由该经营公司出具。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主要包括签订的劳务项目、前往国家、派出时间以及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等内容,同时要加盖经营公司印章。

  劳务人员领取护照后,因经营公司取消劳务合同或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出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备案。

  劳务项目、前往国家(或地区)等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调控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据了解,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支持经营公司合法经营,在职责范围内帮助经营公司解决困难。同时,对经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省级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对效率、廉政、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故意刁难经营公司、劳务人员或者乱收费的,将视情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配合外经贸部门,加强对经营公司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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