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5: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国务院关于劳改财务管理问题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