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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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函<1993>70号)

水利部:
  原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呈送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意见的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对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珠江流域的防洪问题比较突出,洪灾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中下游地区和珠江三角洲。根据珠江流域的特点,防洪规划采取“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是适当的。同意规划中确定的广州、南宁等重要城市以及西江、北江、东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重要地区的设防标准和防洪(防潮)对策。同意在加固现有堤防工程,适当提高防洪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水电、航运、灌溉、供水等综合开发利用,在上、中游建设飞来峡、龙滩、大藤峡、百色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同意规划选定的水利枢纽、水电站所设定的防洪库容。鉴于大藤峡水库对于控制西江洪水,解决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防洪具有重要作用,防洪库容规模要在可行性报告中进一步分析论证,合理选定。同意规划中选定的治涝标准和措施,进一步治理低洼地区的涝灾。对柳州市的防洪问题,应在规划中提出要求。
二、同意航运规划主要干支流的通航标准,近期要加快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并对西江的主要支流、北江干流、东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的主要入海水道等进行重点整治,改善航运条件,适当提高通航标准;对广州、南宁以及沿江、沿海的重点港口进行扩建、配套,提高吞吐能力。
  西江是中南和西南地区对外的重要水运通道。对红水河上建设大型水电工程形成的碍航设施,要本着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航运。
三、西江干流(南盘江、红水河、西江干流大藤峡至高要河段)、北江干流、东江干流以及西江主要支流北盘江、柳江、郁江、桂江、贺江十条主要河流(河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要有计划地实施,并要注意梯级间水位的衔接,兼顾航运。同时,应积极扶持山区、贫困地区,开发中小河流的水能资源,促进山区经济发展。
四、珠江流域是我国粮食和亚热带经济作物的主要产区,必须坚持不懈地搞好农业和水利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同意流域内主要地区的灌溉规划。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好灌区续建、配套,充分发挥现有工程的灌溉效益,增建一批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骨干工程,积极发展新灌区。
五、流域综合规划要将解决城乡饮用水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同意近期内按照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解决缺水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困难,重点解决好岩溶地区群众饮水的问题。
六、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上游贫困山区,要下大力气搞好水土保持,大力推广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推进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原则同意水土保持规划,要把郁江、浔江及南、北盘江中上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列为国家重点防治区,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流域的治理要与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推进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建设。
七、珠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一些河段的水质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源,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近期要重点保护城市的水源地。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以及防治水质污染的主要措施。要贯彻“谁造成污染,谁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抓紧实施。
八、珠江河口治理、海涂围垦和综合开发与这一地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要抓紧编制珠江河口开发规划。请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广东省尽快开展工作。围海造田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围垦。要按规划进行,围垦的土地不得随便转让。河口的治理开发必须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交通、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
九、同意渔业和旅游开发规划。在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中,要注意保护鱼类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
十、同意规划选定的近期工程项目。防洪工程包括重点防洪城市及主要河段的堤防工程和飞来峡、大藤峡、百色、长洲、柴石滩、榕江、思贤窖等水利枢纽;航运工程包括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主要通航河道的航道整治、港口建设以及贺江、翁江闸坝复航工程等;水电工程包括天生桥、龙滩等大型水电站,以及主要干支流规划的中型水电站。以上工程项目要根据国家与地方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对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具有防洪、供水、水电、航运、灌溉等综合效益,并已列入“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重点工程,要优先安排。大藤峡水库和柴石滩水库要争取早上。
十一、这次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是今后珠江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实施中,要根据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域治理开发的进展进行修订。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抓紧编制与其相适应的区域和专业规划,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批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团结治水,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全流域水资源和珠江河口地区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强化流域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作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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