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函<1993>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