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1: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考场规则
 
第一条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第4条 应试人员不第5条 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五条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应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填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七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第八条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考工作规则
  
第一条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考场内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第五条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七条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开考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准应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九条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总监考人报告。
  


相关文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