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9: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