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