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46: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相关文章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世界版权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