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篇—信用证(L_C)重要特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19:45: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 信用证是一独立的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中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这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
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该项合同的约束。
对此,UCP500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
(二) 一般来说,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UCP5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三)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UCP500 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单据业务,也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惟一的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如数地收到货款,必须按照“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受益人要做到其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这些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表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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