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之忌之计之二:小心提防客人对提单的要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2:12: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小心提防客人对提单的要求


我们所签署的合同一般来说都是非常简单的,甚至就是PI,许多条款都是没有约定的。因此也往往有忽略的地方,总之客人提出合理常见的要求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写要求虽然合理,但是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我们知道提单是所有单据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TT项下的提单无论是客户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我们要需注意以下几点;本文描述的是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发表个人看法。

在发表观点之前,请耐心的看看以下的事件:2005年我公司与韩国某公司A签订FOB合约,PAYMENT:30% DEPOSIT AND 70% WITHIN 7 DAYS AFTER LADING,分别出口非洲某国B及欧洲某国C,其船代为D公司。该客户为老客户,合作近一年,据业务员与客人沟通了解,该公司实力相当,市场也做的不错。装船后客人要求按他们要求签发提单:SHIPPER为A公司即我方客户(中间商),Consignee:分别为B和C, Notify分别为B和C,因考虑该客人为老客户,以前合作正常,且该业务员经验有限,而且D船代公司坚持按客人要求出单;在货物出运后,我货代公司及时向D司索要提单,但D公司迟迟不给,原因是他们没收到客人A支付的海运费,而更糟糕的是和客人已联系不上,我公司货款和D司运费都没有支付。眼见船要到港,经过和D司再三协商,他们同意把提单给我们,但直到到欧洲C的船到港还是联系不上客户。此时据和欧洲C司联系了解,他们已经将全款支付给了A公司,但是他眼看货到但拿不到货。我们也通过韩国其他公司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出人意料:A公司为一贸易公司,仅三、五个人,所有事情都由A老板独立处理,另外该公司财务状况极差,他们公司一个印尼的职工已经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根据该种种调查情况,我公司立即决定给A公司老板发出最后通牒:30轕OSIT归我公司所有,我们将货物自行处理。但此时我公司的决定已经实现不了,给船公司的任何书面文件都必须是SHIPPER他们才有权利给予答复,而此时SHIPPER已经不是我公司,船公司不能听从我公司任何指示。我公司陷入了钱货两控的局势。因为我们虽然有提单,但B、C公司不可能再次给我们付款来取得提单,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全款给A公司(B公司我们也联系不上)。卖给其他公司也不可能,因为CONSIGNEE是确定的。最终的结果是,因为A客人出现严重财务问题,并在外地处理事务没有和我们及时联系,在货物都到达港口后15天左右客人才安排付款,真是有惊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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