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的矛盾性法律需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0: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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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作为各成员国或地区之间贸易自由化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的矛盾性结合体,对我国“入世”后的法律需求呈现出矛盾性。我国应当从矛盾的两个方面,就自由与干预、接轨与对抗、趋利与避害的法律需求,研究符合我国国情和利益的对策。

经济全球化虽然在历史上有一个久远的过程[①],但如果把经济全球化认定为各国生产要素(资本、商品、劳动力等)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那么这是以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为前提的。而在苏联、东欧剧变和我国改革开放前,世界近四分之一土地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故学界普遍认为,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有了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WTO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当代的一种典型表现。为应对我国“入世”所遇到的挑战,经济立法面临着许多相互矛盾的法律需求。归纳言之,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自由与干预的法律需求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都试图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展海外市场,于是,普遍存在着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的矛盾。各国政府对本国商人、资本、商品向国外的流动,都倾向贸易自由化的主张;而对国外商人、资本、商品向国内的流动,则都倾向贸易保护的主张。WTO在实质上就是协调各国政府并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政策所致矛盾的产物。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从整体上和方向上偏好于市场自由,反感于政府干预,“入世”后这种偏好和反感更为强烈。为了避免陷入“入世”就是追求贸易自由的认识误区,在经济立法中应当以满足贸易自由和政府干预双重需求为指导思想。

  (一)贸易自由化及其法律需求
  
  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建构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在WTO现有的144个正式成员中,130多个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有近10个是迅速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或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②]而市场经济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就是贸易自由,它既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其直接原因,即商品、服务、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以及政策壁垒的降低,促使生产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反过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又要求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完善。WTO的建立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这一要求,它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增强成员国国内法透明度等措施,力求各成员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保护自由竞争,以实现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优化配置与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提高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福利水平。虽然我国已经“入世”,但仍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贸易自由还存在一定障碍,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这种需求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民商法。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民商法制度就是WTO的基本要求。我国“入世”与其说是对民商法的挑战,还不如说是为民商法的完善和推行提供广阔空间。自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限制,以及民商事立法的传统资源不足,使得现行民商法律体系尚未完整和成型。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WTO规则的具体要求,借鉴WTO成员国中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的民商事立法经验,立足本土资源,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民商事立法方略。

  2、完善经济法。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习惯于全面管制社会经济活动,微观经济领域活力不足,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由政府来主导和决定,呈现出行政化、集权化和意志化的特性,这无疑会弱化市场机制的功能,与贸易自由化要求相悖。比如WTO规定成员国的企业凡是注册登记后,除了有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权以外,都享有进出口的权利。而我国现在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除了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只有一些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经过国家批准后有进口权。又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将当地成分限制、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限制、进口用汇限制这四项限制性要求列入禁止清单,而我国的现行贸易政策与上述要求尚存有较大差距。为此,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主要形式的经济法,应该积极回应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放松与弱化政府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微观经济领域的管制;尝试对民航、铁路、电讯等传统非市场化产业领域逐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外贸等领域放松在原有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严格依照WTO规则对国内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清理和创设,充分实现国内经济法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与WTO规则的协调。

3、完善社会保障法。我国“入世”后,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世界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冲击更加直接,国内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因素将急剧增加。譬如,城镇结构性失业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多地涌入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继续扩大等。这就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隔离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的联系,为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要求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建立以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为宗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为主要内容,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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