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0:38: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融创新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 

  随着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技术不断创新,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扩展。金融创新导致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跟进创新,扩大调整范围,通过确认、调节、整和等手段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随着互换、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由于金融同质化促成了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于1999年推出《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 

  二、 金融创新促成了国际金融法政策取向的转变 

  国际金融法在经过了初期的管制、七八十年代的放松管制以后,现已逐步显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政策取向。放松金融管制就是放松政府基于政策性目的而对国际金融业的全局性干预管理,它是目前国际金融立法的主流方向。无论是发达国家长期推行的金融市场化,还是经济转轨国家正在进行的金融业改革,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为基本目标。许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取消了长期执行的许多限制,为金融创新的深入进行和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变革提供法律上的便利,如打破各种不同性质银行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实行业务交叉;取消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严格界限,允许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放松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的限制;此外,还表现在一些国家的金融当局逐步改变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和对海外金融活动的种种限制。与此同时,为了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保障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又十分注意加大对国际金融活动的日常监管力度,形成了一些著名的行业性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如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从80年代以来,各国的金融法制改革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继而宽松与严格并举的过程,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在政策取向上已转向“管”与“放”平衡的发展趋势。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国际金融法规则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 

  “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是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例如,跟随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等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此外,许多国际金融法规则的出台和修订,都是对金融创新这一变化中的国际金融实践予以灵敏回应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的文件群就是典型代表。为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不断放大的国际金融风险和频繁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和危机原因,予以迅速有效的回应,及时出台了各类巴塞尔文件。例如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 

  四、金融创新促进了各国金融法制的统一化和协调化 

  首先,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业务规模化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立法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创新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各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让渡或限制部分金融主权,促进金融法的统一化。此外,金融创新大大加剧了各国金融领域的竞争,但由于各国金融法制的差异,造成国际金融市场严重的竞争扭曲,不利于实现各国金融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机制,从而制约了国际金融业健康发展。因此,面对金融创新带来的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纷纷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繁荣。近年来,各国在金融实践中积极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用国际金融惯例,使得各国金融法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各国涉外金融法日益与国际金融统一法接轨。金融法制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既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金融创新走向深化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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