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实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0:44: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复杂,业务种类多,风险属性差异大,因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美日两国十分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但在体制框架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本文试图比较分析美国与日本如何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其实施的监管方式,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践

美国于1999 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法律上正式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该法案对其监管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伞型监管。

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行伞状监管架构,即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附属机构分别由功能监管者监管。如证券业子公司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银行业子公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保险业子公司则由州保险监管者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标集中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以及风险管理和保持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具体监管方式和内容。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监管方式及其内容如下:

1. 资本充足水平。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水平的评估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的最核心内容。(1) 基本计算方法。与联合论坛所推荐的加总方法相一致,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母公司采取资本并表方法。

(2)资本约束范围。一般是根据并表后总资产规模大小来决定,如并表后总资产大于1. 5亿美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受整个控股公司风险资本比率约束. 并表后总资产小于1. 5亿美元的金融控股公司仅仅需受银行监管的约束,除非金融控股公司从事了高财务杠杆的非银行活动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仍欠有公众持有的数目巨大的未偿还债务,仍需按照集团层面要求加以资本约束。(3)资本评估的补充。除风险资本外,在评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水平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利率风险暴露、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收益、投资与贷款组合的集中度、资产质量和内控水平等。

2. 对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监管。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要求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建立在商业运作基础上.银行不能向总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成员贷款.对利益相关集团的贷款额度有所限制。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贷款比例有限制,而且必须有100%的抵押.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联邦储备委员会审批.金融控股公司每月向联邦储备委员会上报当期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判断交易是否合法,并跟踪监督以前的合法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阻止各子公司之间有关其客户资信的非公开信息的交流,以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三)效率评价。美国伞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在于发挥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监管角色,同时注重功能监管的重要作用。但是,美国的监管方法高度依赖于功能监管的作用,主监管者的权利相对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还应看到, 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方式是基于以银行为核心的,非银行业务也受到了与银行业务一样的传统监管。这对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很大的额外的监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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