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复习指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4 1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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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关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的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各合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申请者应自收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是由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法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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