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运输责无旁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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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当因托运人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但有时托运人并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是否要负责呢?下面,让我们来看英国上议院最近判决的一个与此相关的案例。该案中除了托运人的责任外,还涉及到责任可否依背书提单而转让的问题。

  该案中上诉方托运人从塞内加尔的达喀尔装运落花生提炼物的货物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的RioHaina。货物装上了承运的船,承运人签发了并入海牙规则的提单。货物在装船时沾染上了谷班皮蠢这种害虫,但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都没有发现。船到RioHiana时才发现这一感染情况,因而被留置在检疫处。两次熏舱都未能清除这种害虫,最后船被责令带着其剩余的货物离港。在此期间,船舶被收货人以未能交货而扣押。释放后船回到SanJuan,在那里进行检查时,美国农业机关通知该船将货物运回原产地或卸到海中。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没有其他选择,只好将全部货物卸到海中,其中包括在装运落花生货物之间装船的谷物,而该谷物并没有沾染这种害虫。重新进行熏舱后,船舶终于得以在延滞两个半月之后装运下一个租约所规定的货物。

  承运人此后依据提单对托运人提出诉论,按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或按普通法所规定的不装运危险货物的默示责任,请偿船期损失和熏舱费用。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了托运人装运易燃、易爆和危险货物时的责任。

  托运人则认为,即使他们对承运人负有责任,他们的这一责任也应根据1855年英国提单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提单背书转让给收货人后而转移这一责任

  一审法官司对责任作出了有利于承运人的判决,而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托运人因而上诉到英国上议院,并进一步提出,即使他们对承运人负有责任,也应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摆脱这一责任,因为托运人本身并未有任何过失。上议院判决道,对其他货物构成危险的货物应视为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意义上的危险货物,例如即使对船本身没有危险也不会对同船的其他货物造成直接的有形损害,但是却会导致正常货物被迫倒到海中。进而,第四条第六款是一个独立的规定,这一规定了装运危险货物的严格责任,与是否有过失和/或疏忽无关;这一责任在第四条第三款中既不是明示也不默示的。在这一案件中,但这却导致需要将货倒入海中的结果,显然落花生货物具有危险性质,托运人因而对承运人所招致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负责,因为如果承运人知道这一危险性,一定不会装运落花生这种货物。

  不仅如此,托运人不能根据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的规定,通过背书提单将落花生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收货而摆脱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任,因为尽管因运输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可通过背书得到转让,但责任却不能转让,因而驳回托运人的上诉请求。

  普通法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任,并不因他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性或知道的方式而改变,因而普通法下的默示责任和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责任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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