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否为货代的过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3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诉人):泰兴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星辉公司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泰兴农行中国 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以下简称“泰兴农行”)诉称: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代理泰兴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外贸”)出运两票货物,并收取了费用。泰兴外贸将全部正本提单抵押给泰兴农行进行融资,泰兴农行成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涉案货物承运人无单放货,致使无人赎单,造成泰兴农行损失59040美元。星辉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代理责任,应赔偿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具有诉权。被告名称和提单签发人名称不一致,提单签发人名称前没有“上海”两字。原告无证据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且提单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起诉已过时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12日,泰兴外贸出运一票货价为28800美元的货物,由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出具了从上海到美国纽约的已装船提单。10月16日,星辉公司向泰兴外贸收取了报关费、冲港费、快递费、制单费等共计人民币1505元,并开具了发票。10月26日,泰兴外贸出运另一票价值30240美元的货物,仍由星辉公司出具了从上海到美国纽约的已装船提单。10月28日,星辉公司又向泰兴外贸收取了冲港费人民币800元,并开具了发票。上述两套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泰兴外贸,收货人为凭纽约银行指示。美国纽约银行在上述两套提单背面进行了背书,又在背书章上加盖了取消章。11月2日,江苏省泰兴市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工贸”)作为申请人,将上述两套提单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以下简称“泰兴农行”)押汇人民币共计43万元,在议付行付款前,两套提单及提单中的货物所有权归泰兴农行。上述两套提单在结汇过程中均遭退单。

  涉案两套提单的抬头和签发人均为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系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泰兴农行当庭表示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即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泰兴农行持有涉案提单,但未在目的港提货,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泰兴农行认为星辉公司在履行代理事项中有过失,但未向法院提供其与星辉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单、货款发票、被告收取有关费用的发票、出口押汇通知、未经公证认证的退单函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主文」

  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文章


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仲裁执行受阻,调解显示优势
国际货物买卖余款争议仲裁案
究竟是否为货代的过错
货代虚报货物尺寸的法律后果
无单放货案件中托运人识别及承运人责任的认定
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运输责无旁贷
进出口关税税率的运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