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辅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0 12:50: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复习要点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依法承揽工程、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保修等方面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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