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服务成本原则 所谓运输服务成本原则(The Cost of Service),是指班轮经营人为保证班轮运输服务连续。有规则地进行,以运输服务所消耗的所有费用及一定的合理利润为基准确定班轮运价。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班轮运费收入不至低于实际的运输服务成本。该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航运运价的制定。
2.运输服务价值原则 运输服务价值定价原则(The Value of Service)是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依据运输服务所创造的价值的多少进行定价。它是指货主根据运输服务能为其创造的价值水平而愿意支付的价格。运输服务的价值水平反映了货主对运价的承受能力。如果运费超过了其服务价值,货主就不会将货物交付托运,因为较高的运费将使其商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因此,如果说按照运输服务成本原则制定的运价是班轮运价的下限的话,那么,按照运输服务价值原则制定的运价则是其上限,因为基于运输服务价值水平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货主在出售其商品后能获得一定的合理收益。
3.“运输承受能力”原则 这是一个很古老,也是在过去采用较为普遍的运价确定原则。考虑到航运市场供求对班轮运输的巨大影响,“运输承受能力”原则(“What the Traffic Can Bear”)采用的定价方法是以高价商品的高费率补偿低价商品的低费率,从而达到稳定货源的目的。按照这一走价原则,承运人运输低价货物可能会亏本,但是,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对高价货物收取高费率所获得的盈利加以补偿。
1.均一费率 均一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 Rates,简称FAK)是指对所有货物均收取统一的运价。它的基本原则是集装箱内装运什么货物与应收的运费无关。换句话说,所有相同航程的货物征收相同的费率,而不管其价值如何。它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预计的总成本分摊到每个所要运送的集装箱上所得出的基本的平均费率。
(2)亏箱运费(Short fall Freight)的计算 当集装箱内所装载的货物总重或体积没能达到规定的最低重量吨或体积吨,而导致集装箱装载能力未被充分利用时,货主将支付亏箱运费。亏箱运费实际上就是对不足计费吨所计收的运费,即是所规定的最低计费吨与实际装载货物数量之间的差额。在计算亏箱运费时,通常是以箱内所载货物中费率最高者为计算标准。此外,当集装箱最低利用率是以“最低包箱运费”形式表示时,如果根据箱内所载货物吨数与基本费率相乘所得运费数额,再加上有关附加费之后仍低于最低包箱运费,则按后者计收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