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Convention On a Code of Conduct for Liner Conference,1974)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利益,强烈要求改变旧的经济体系,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在国际航运领域,它们强烈反对受发达国家控制的班轮公会的各种垄断性做法,认为班轮公会把运价定在发达国家和工业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原料出口国的水平上,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为了改变这一现象,1972年4月至5月间,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三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UNCTAD)上,“七十七国集团”拟定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草案》,以限制班轮公会的活动。联合国大会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决议,并提交给秘书长。此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持召开的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案,1974年4月6日在日内瓦通过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该公约于1983年10月6日正式生效。中国政府曾派代表团参加拟定和审议公约的工作,并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由于我国的远洋运输企业不参加任何班轮公会,因此我国不履行该公约的任何具体义务。
班轮附加费名目繁多。除上述各项附加费外,还有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dditional for Alteration of Destination)、洗舱费(Cleaning Charge)、重蒸费(Fumigation Charge)、冰冻附加费(Ice Additional)等。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百分比表示,即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另一种是用绝对数表示,即每运费吨增加若干金额,可以与基本费率直接相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