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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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买卖是指一定数量的货物与一定金额的价款的交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磋商订约时必须约定数量,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因此,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 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 克\公斤\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如, 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 如, 米\英尺\码等.
4\面积(AREA): 如, 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 如, 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 如, 升\加仑\蒲耳等.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 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不相同.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此外,还有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INTERNATIONAL SYATEM OF UNITS),缩写为“SI”.
我国政府规定, 公制是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 并要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 全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了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
1991年1月1日起,除个别特殊区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货物除合同规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其主要计算方法有:
(一) 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 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 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 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 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
(二) 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 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则按惯例“以净重计价”.
(三) 公量
所谓“公量”(CONDITION WEIGHT),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 羊毛\ 生丝等.
(四)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地商品, 如马口铁\钢板等, 只要规格一致, 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 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容易精确, 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 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 为了避免日后争执,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二种:一为“溢短装条款”;二为规定“大约”数量。
(一) 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例如: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一般而言,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但是买方负责租船接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同租船合同衔接,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
(二)“大约”数目
在合同数量前加“大约”(ABOUT)字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 但是国际上对“大约”的具体含意没有一种统一解释。
为了防止纠纷,《UCP500》对此的解释是,凡“约”、“大约”或类似词语,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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