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期L_C的有关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3:0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我有个问题想请教:国外客户开给我我公司 irrevocable L/C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 而货物到客户的港口只需要45天。您以前的帖子上说“远期付款(不论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托收)不是等到付款时才提出货物,而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货物就可以凭提单提货了。”“对于远期信用证来说,开证行在接到议付行或托收行寄来的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正本单据后,经过审单没有发现不符点,即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并要求确认接受单据后,承兑随附的远期汇票,然后通知议付行已承兑汇票,并在与开证申请人办完相关的手续后放单给开证申请人。由此,开证申请人得以将货物提出。”而此时在第45天到客人赎单的60天,单证都放在银行,客人并没付款赎单,没有提单怎么提货呢,还有15天的时间,如果客人提不了货,是不是就应该要付很贵的港口延搁费用。

这个付款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有没有风险,怎样把风险降低到最小?麻烦您帮我把这个详细的帮我解答一下

答:看来你没有真正看懂我的那个帖子,也就是说你对远期L/C和远期D/P的概念没有搞清楚,所以无法区别他们的不同。

现在再解释一遍:

远期L/C是真正意义上的远期付款—只有到汇票到期日开证行才付款(贴现是另外一回事)。比如你所说的L/C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那么,受益人在交单时会随附一张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单据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行会承兑这张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时支付票面上规定数额的价款。

而远期 D/P是为了解决远洋运输,单据早于货物到达进口方银行而设计的,其意义在于单据到达后,进口商不必在货物没有到达时先付款,而在货物到达后再去付款赎单,所以,远期D/P的日期一般与货物到达的时间相近。如果远期的时间大大长于货物到达的时间,那么这个多出来的时间没有意义—因为D/P的含义是“付款赎单”,无 论是否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口商要想得到单据,就必须付清票款后才能够得到单据。这里同样有一张远期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

这里,对于远期L/C来说,开证申请人在与开证行办完相关的手续后—或付清全款,或向开证行抵押大于货值的抵押物、有价票据(存款单、债券、股票、未到期的可流通票据、仓单等等),开证申请人就可以从开证行得到包括提单在内的L/C项下的所有单据,由此,开证申请人得以在货物到达后及时将货物提出。

而对于远期D/P来说,由于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后即到代收行那里付款赎单(不论汇票到期与否),这样,进口商同样可以及时提货。

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远期L/C或远期D/P在货物到达后因为汇票未到期而拿不到单据提不出货产生滞留费的问题。

至于风险,是另外的问题

请注意,不论是远期L/C还是远期D/P,都会有一张远期汇票随单据一同提交,但如上所述,他们的区别在于—远期L/C是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而远期D/P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这可是他们的主要区别所在。由于付款人不同,将来所产生的风险也不同。

对于L/C来说(不论是远期还是即期),风险的关键是开证行的信誉如何?这是首要的,也是第一关键点,因为,如果开证行的信誉不好,无论你的单据做得多么完美无缺,照样会有被无理拒付,或收不到款的可能。所以,用L/C结算的第一要点是审查开证行的信誉!其次,就是严格按照L/C的要求制单。如果开证行的信誉没有问题,议付的单据也没有问题,那么,对于受益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了—因为这里有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而且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届时不论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开证行都将保证付款。这就是引入开证行的银行信用来代替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的好处,也就是使用L/C的好处—受益人从而得以安全收汇的保障,这就是L/C的优势所在。

对于D/P来说(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其信用始终是商业信用—进口商付款,则出口商可以收到货款,进口商不付款,则出口商将毫无收款的保障。其风险是明摆着的—可想而知。

因此,究竟哪中收款方式保险,或风险小,大家都会明白了。

仅供参考吧,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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