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方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给受益人的时候,除非开证行错误拒付(mistake dishonor),不但开证行彻底摆脱了兑付受益人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也同时解除了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受益人此时无权强行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也无权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不止于此,由于受益人提交了不合格单据,因此对基础合同项下货物的买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卖方要求买方履行的这两项义务是以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了合适的(in order)单据为前提的。由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是严格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开立的,并且是经过受益人同意并接受的。一旦单证不符----用香港一位法官在近期一宗案件中的话说----信用证就已经被终结(to the end),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将不复存在,卖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接货义务和付款义务也告消失。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买方出于某些考虑仍愿意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那也得需要买卖双方另行重新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