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2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年9月16日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一、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上海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为公会)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施行《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股票、基金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B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佣金标准均指不含税费的净佣金标准。
  三、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当在本《规范》所明确的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收费最低标准及之上确定营业部的佣金收费标准。高于最低标准的维持原状。
  四、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一般客户的佣金收费最低标准为:现场交易(含自助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8‰;电话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2‰;网上交易佣金标准不低于1.6 ‰。
  五、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大资金客户和股票、基金每月成交量较大的客户的佣金收费标准可以给予相应优惠,但给予优惠不得低于如下标准表所示:优惠佣金最低标准表 (币种:人民币)各证券营业部会员执行优惠佣金最低标准的,应当于12月1日前向公会秘书处备案。
  六、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银证通客户,参照以上各类佣金收费最低标准执行。本《规范》第四、五、六条所指的客户按单个资金帐户划分。
  七、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从《规范》施行之日起,执行《规范》规定的各类客户佣金标准。
  八、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不得采用低于本《规范》规定的佣金标准来抢夺客户,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提供非证券性质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
  九、公会理事会授权公会秘书处行使本《规范》的监督权、调查权、处罚权的协调和执行机构。
  十、公会秘书处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接受对公会会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举报和投诉:投诉人向公会举报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人违反《规范》的书面情况,包括违反《规范》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并尽可能提供有力证据;投诉人并应书面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投诉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在举报投诉书上盖章。
  公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投诉后,由会员部登记、初审,对违反《规范》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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