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第七节、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3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

(一)监督依据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士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内容
  1.投资范围。监督基金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仅能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2.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交易量的比例。每支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4.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比例。
①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②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投资限制。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5)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7)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8)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9)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在中国证监会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的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任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和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三)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等费用
  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要求,计提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及其它费用执行。

(四)基金资产核算和估值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是否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做到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计算是否准确。

(五)基金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必须在当年的净收益弥补历年损失后,才可以分配;

  2.根据证监基金字[1999]40号“关于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封闭式基金可自主选择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但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六)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结果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持仓统计表、统计周报、月报、季报、中报和年报。不定期报告有临时日报、临时周报、提示函和其他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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