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清算与交割、交收第二节、第三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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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原则 |
内容 |
目的 |
净额清算原则 |
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
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
钱货两清原则 |
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 |
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 |
第三节、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看 |
先清算后交割、交收,清算是交割、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割、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
从内容上看 |
清算与交割、交收都分为证券与价款两项 |
从处理方式来看:证券公司都是以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割、交收,投资者则由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清算、交割、交收,证券公司之间、各投资者之间均不存在相互清算、交割、交收问题。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而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换;交割、交收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证券与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